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时,高度重视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的托管。首先,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需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第三十九条强调,证券公司需向客户充分披露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信息,揭示市场风险和可能的法律风险,以及投资收益预期的不确定性。投资收益的介绍必须基于诚信原则,不构成对客户的承诺。


在资产管理合同签订前,第四十条要求证券公司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收入、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以此推荐适合的资产管理计划。同时,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者有明确的金融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


客户需承诺资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否则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签订。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必须通过合法渠道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确保客户充分了解计划特性与风险。


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需每季度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报告,详述资产配置状况和价值变动。在重大事项影响客户利益时,公司有责任及时通知客户。


对于定向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强调了资产隔离和独立管理的重要性,确保客户资产与证券公司资产以及不同客户资产的清晰划分,并规定了资产托管的具体要求。


最后,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详细阐述了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包括资产的保管、执行指令、监督运营、定期核对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方式。


扩展资料

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7号公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范围、基本业务规范、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6章6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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