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商业属性角度分析保险合同的双务性

如题所述

1.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
2.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社保和商业保险不同,社保的经营主体是由政府举办的,政策保险一般是风险大、利润小、甚至有亏本可能的项目,都是由专门成立的保险公司承担;
3.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社会保险是以社会安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保险,这也是商业保险和社保最大的不同;
4.商业保险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反映他们之间的保险关系,商业保险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就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身的义务,向被保险人赔付或者给付赔偿;而被保险人承担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双方具有条件性、附和性、个人性、双务性、补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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