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题。1、法律创制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律创制基本原则)2、我国国家单一制(结构形式)

如题所述

1.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本质要求和立法科学要求的关于社会主义法创制的基本指导方针和工作准则。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进行法的创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内容居于最核心的地位,宪法规范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设基本规律体现。因此,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我们进行法律创制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

二、法制统一原则

法制统一是指法律体系的内容协调一致,集中表达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层层服从和遵循,统一于宪法规范。法制统一原则包含两方面的要求,即法律体系内容的统一和法律体系形式的统一。

法律体系内容的统一,是指在横向关系上,各部门法所表达的意志内容和利益内容,相互间是协调的,不存在根本的冲突;在纵向关系上,各层次规范所表达的意志和利益内容,是层层从属的,具体利益从属于根本利益,局部利益从属于整体利益。横向各部门法和纵向各层次规范所表达的意志利益内容的总和,是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的完整表达。

法律体系形式的统一,指的是部门法规范的协调和不同效力位阶法律规范的协调。

部门法规范的协调,首先要求各部门法规范的总和能够覆盖所需要调整的重要社会关系,并且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存在冲突;其次,要求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应,保证有权利就有权利实现的方式和程序,有权利,就有权利救济的方式和程序。

不同效力位阶法律规范的协调,要求的是下级规范必须服从上级规范,下级规范对权利义务所作的规定,不得溢出上级规范授权规定的范围,更不得与上级规范相冲突。

三、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立法的内容必须表达人民的意志;二是立法的过程必须保证人民的参与。

立法的民主原则直接源于我国国家的性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我国的立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立法活动。

要贯彻立法的民主原则,我们必须在立法活动的形式上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四、从实际出发、科学立法的原则

这一原则所要求的是法的创制的科学性。所谓法的创制的科学性,指的是法的创制必须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这里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法的创制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法的创制必须符合法律调整的自身规律。

2.
(1)什么是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它们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标志是什么?

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标志是: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个中央国家机关体系(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只有一个统一的国籍;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均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不能脱离中央而独立;各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所拥有的权力都是由中央通常以法律的形式授予的;国家整体是代表国家进行交往的唯一主体。
(3)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这种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我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我国的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我国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包括台湾省在内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各行政区域由中央政权机关统一领导;我国是完整的主权国家,是国际交往的单一主体,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权,地方政府不能代表国家行使外交权。
(4)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
单一制的国家特征我国都具备:全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统一的中央机关体系;公民只有一个国籍;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对外交往的唯一国际法主体;地方所行使的权力源于中央通过立法的授予。

同时我国的单一制又有自己的特点:

①我国没有实行一般意义上的地方自治制度,中央和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地方在法律上不具有与中央平等的地位与资格。

②为处理多民族的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自治权。

③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建立了特别行政区,允许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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