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优惠包括以下:
一、增值税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征收率减按1%优惠(这个一直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已经在执行),另外一个是月度15万(季度45万)及以内(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免征增值税。
其中3%减按1%其实已经是定了的,那么这次就很有可能是:继续提高起征点。那么会从季度45万提高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猜测有可能会是季度60万(月度20万)。当然,具体的需要等文件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主要明确的是:2022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想要对这个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就要知晓先前的政策。之前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分了两段:
2021.1.1-2022.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在2.5%。
而针对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10%),已经在2021年12月31日到期。
这次明确的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很可能会由10%将至5%。
三、大规模退税政策
2022年将对留抵税额进行大规模的退税,尤其会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并且明确:在2022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同时对于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环保、电力燃气等留抵退税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保证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个主要是由原来的75%提高到100%,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有望进一步加大。
五、个人所得税
这个之前已经放风过,就是2022年基本上会增加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少交点个税了。
税基式减免优惠政策,是指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进行的减免税优惠,即针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免,比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所得减免或减半;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比如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中小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免是指直接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复合式减免是指以上3种减免政策2种(含)以上混合而出台的减免税政策,比如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既包括税基的减免也包括税率的减免。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以下情况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②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③中药材的种植;
④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⑤牲畜、家禽的饲养;
⑥林产品的采集;
⑦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⑧远洋捕捞。
2、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联系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农林牧渔业减半征收的优惠:
①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②海水养殖和内陆养殖。
5、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
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扣除;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按照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微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扣除,剩余50%在剩余年度内税前扣除。
6、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再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再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再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7、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6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8、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至第6年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
9、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率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2、上海自贸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营业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实行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营业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十年在25%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营业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在25%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10年免税,5免5减半,2免3减半,起始年限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开始算,属于项目的,由于企业还有其他类型的收入,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算。
1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5、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是一项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就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16、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抵扣。
17、税额抵免优惠
税额抵免,是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项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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