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保险贷款逾期了,有没有被阳光起诉的案例?

如题所述


2017年7月4日,郑先生向原告阳光保险公司出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郑先生在投保单下方投保人栏签名并捺印,见证人栏阳光保险公司客户经理洪某签名。
7月5日,借款人郑先生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贷款150000元,每期偿还本息数额7457.6元(每月保费2850元及贷款本息4607.6元),期数为36期。
同日,郑先生作为投保人与阳光保险公司签署《阳光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被保险人为信托公司,保险期间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保费率1.9%,每月保费金额为2850元。
此处仅是借款人与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为何还款数额包括了保费?对此,阳光保险公司声称因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所致。
法院显然不认同阳光保险公司的解释。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费本应由借款人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公司交纳且投保事宜也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和郑先生协商确定,现郑先生签订的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本息数额却包含了保费,债务数额垒高。
在保险单上特别提示栏,注明:我公司不允许收取保险合同以外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征信费等),该字样进行了加粗加黑。
贷款还需购买1350元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
7月5日,郑先生向阳光保险客户经理微信转账135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0.9%点计算),7月6日14:44,另外向昵称为“azq平安贷款小朱”的微信用户转账4500元(以15万元为本金按3%计算),7月6日16:06,郑先生收到贷款150000元。
郑先生称上述两笔微信转账是服务费,否则无法收到贷款。阳光保险公司对此不认可,称1350元是郑先生向其公司投保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费,对4500元的转账情况并不清楚。
何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阳光保险公司称,该保险是为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如投保人因意外死亡,投保人的继承人无需再承担该贷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债务,其债务由保险公司代偿。
郑先生否认与阳光保险公司签订了该保险,称办理贷款手续时并未告知要购买保险,认为阳光保险公司的行为涉嫌“套路贷”,要求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法院要求阳光保险公司提交其与郑先生签订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及合同,阳光保险公司只能提交电子保单且无郑先生签名。
法院认为,信托公司虽然将150000元款项银行转账给郑先生,但阳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保险保险单时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郑先生部分款项,虽阳光保险公司解释为收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但郑先生否认投保该险种,阳光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其与郑先生就投保该意外伤害保险达成一致意见,故阳光保险公司以收取意外伤害保费为由向郑先生收取款项的行为涉嫌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逾期后被软暴力催收
郑先生逾期后,其住处被张贴催收函,催收函内容为告知郑**截止2018年7月21日欠款7550元,其未按约还款,涉嫌贷款诈骗刑事犯罪,并限令郑**于本函送达之日起1日内清偿逾期欠款金额,同时催收函上附贷款诈骗罪的条文及郑先生手持身份证的影印件。
法院认为,阳光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在其住所地张贴催收函的行为,涉嫌以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向其讨债。
法院裁定:涉嫌经济犯罪,驳回起诉
综上分析,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目前,暂未获知该案的后续进展。
阳光保险贷款其实就是保单贷款,相当于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担保,将它抵押给阳光保险,贷款人可以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获得一定比例的资金。保单贷款的规范由银保监会制定,因此阳光保险贷款是正规的,毕竟监管机构承认这种贷款模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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