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交公司的一名职工,我在家休病假期间他们在排班表上给我打旷工,后又打小产(流产)假。连着大约有十几天。我感觉这对我的名誉造成了很大损害。我可以索赔吗?具体数额大约是多少啊?
一、精神损害赔偿名誉侵权通常很难直接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很大的影响。在人云亦云,网络传播速度极快的年代,诽谤造成的影响无法预计。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当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二、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是人身权利,一般不会有财产利益,但名誉权会直接影响权利人的财产获得,因此名誉受损也会造成财产损失。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的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并且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
名誉权的权责认定:
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名誉侵权认定。这里突出既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也致他人名誉受损两个要件,两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一)侵权人要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后果,既可书面也可口头进行,但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确认;
(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 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三)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由当事人调解或法院判决;
(四)不执行判决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将判决内容公告、登报,并可按拒不执行裁判论处。
拓展资料:
发生纠纷后的维权方式:
(一)及时与法律顾问研究对策,分析案件的利弊;
(二)及时组织和收集案件原证据;
(三)围绕报道没有失实,没有侮辱人格、诽谤他人和没有名誉侵权的重点进行调查取证;
(四)针对原告的起诉撰写我方没有构成名誉侵权的答辩状;
(五)按举证期限进行庭前交换证据;
(六) 拟定抗辨和诘问的重点和策略;
(七)收集案件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案例;
(八)在开庭前晓之以理动员原告撤诉;
(九)参加法庭调查、辩论和调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_名誉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你可以要求他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要看他们的侵权时间长短,所造成的损失,给你的精神造成的影响,侵权的手段,方式等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权的,将根据以下标准酌定赔偿数额:
1、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
2、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3、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的,参照前款规定或适当从轻。
扩展资料:
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
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须具备:
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3)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4)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
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3)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之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名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名誉,俗称名声,是社会对某公民的品德、才能、思想、作风等的综合评价。一个人的名誉直接关系着公民个人的社会地位和尊严。公民应掌握认定侵害名誉权行为的依据。侵害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
1、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侮辱行为的构成要件须具备:
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是有意识地要损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如果是无意中说了有损于他人名誉、人格的话,并非故意侮辱的,不构成侮辱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辞或行为。
3)侮辱行为必须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场或者用能够使众多的人看到或听到的方式进行侮辱。
4)侮辱行为须具有针对性,即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目标的谩骂,无针对性,不构成侮辱行为。
2、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诽谤行为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诽谤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在客观上侵权人实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包括以捏造、夸大和歪曲事实的行为来降低对该公民的社会评价。
3)诽谤行为具有公然性和针对性。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对公民的请求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法院可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之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可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