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
是因特殊行业,无法取得或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所以采取简易计税的方法来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简易计税的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是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了。其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传统增值税的时候就允许用简易的:征收率全部都是3%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生产的自产电力。
2、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产的自来水。
6、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7、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B、营改增后允许用简易的:征收率有3%和5%两种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含铁路客运)(3%)
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3、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背景设计、动画设计、音效合成、字幕制作等,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3%)
1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
15、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3%)
16、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
1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3%)
1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
19、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提示:学历教育免税)。(3%)
20、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3%)
21、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2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5%)
23、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5%)
24、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5%)
25、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5%)
26、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5%)
27、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5%)
28、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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