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退伍军人,08选进村委任文书,民兵连长,村级社保信息员,10年1月我受村两委指派到城里办理工务,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没劳动能力了,请问能办优抚证明,民兵伤残证吗?
一个71年入伍的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战友:对于战友(荣任村干部、民兵连长)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治疗后留下残疾,没劳动能力的,并不能在所在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优抚证明;申请、评定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依据是《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网页链接第二条规定,退役军人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的,并不在评定和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范畴之内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