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货付款不在同一个月份财务做账的问题?

A公司和B公司1月份签订购物合同,1月B向A交付了10万元的货物。2月份B开出发票和请款函要求A付款。3月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请问1、2、3月份都要做账吗?怎么做账?发票合同收货单等佐证材料是附在哪一个月份的凭证上?

1 A公司和B公司1月份签订购物合同,不需要做分录。
1月B向A交付了10万元的货物。A 收到货物时,按合同价(或者估价)入账。分录:
借 库存商品 10W.
贷 应付账款 10W.
2 2月份B开出发票和请款函要求A付款。核对1月份的分录中的金额是否相等,如果相等不需要再做分录。如果有差异需要调整金额。做调整分录。一般不会有差异,除非货品有数量不对的情况发生。
3 3月A向B支付10万元货款。分录:
借 应付账款 10W
贷 银行存款 10W.
合同收货单等佐证材料是附在一月份的凭证上。发票,请款函,银行付款单材料付在3月份凭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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