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用电器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本月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货款共30000元。旧电器作价6000元。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150件货物,合同规定每件不含税售价200元,本月收回总价款40%,其余款项下月收回;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实际收到总价款的24%。
(3)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30000元,支付运输公司运输费用4000元,取得相关合法票据。本月下旬,将购进的农产品的10%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商场职工。
要求:计算该商场2012年5月份的应纳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