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施设备采用什么制度

如题所述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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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2)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参考资料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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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1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扩展资料

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一、煤矿安全 

1、 皮带机皮带钉扣人力夯砸工艺,操作安全性差,连接可靠性低,安全隐患大,容易造成事故。1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专用皮带机皮带钉扣机。

2、 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安全装载能力不足,效率不高,隐患较大,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属于限制类。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有粉尘爆炸危险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石门揭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钻装锚一体机及履带挖掘装载机。

3、 煤矿井下用煤电钻,电缆及其连接插销容易产生电源短路、电缆绝缘破损等问题,电气失爆产生电火花,易造成瓦斯爆炸等事故。属于限制类,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芯取样不受此限)。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气动风钻及液压钻。

4、井下活塞式移动空压机,噪声大,发热量高,稳定性差,安全性能差,2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井下螺杆式移动空压机。

5、井下照明白炽灯,耗电量大,开灯瞬间电流大,局部温度过高易造成灯丝烧断。属于落后设备,不能做到本质安全,2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井下照明LED灯。

6、串电阻调速提升机电控装置 启动、换挡时产生较大冲击电流,自动化程度较低。电阻系统运行中易发热,减速与低速爬行中工作闸瓦的磨损比较严重,需经常更换。存在控制方式繁琐、可靠性低、调速性能差、安全隐患大等问题。大型新建矿井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四象限变频调速提升电控装置。

7、老虎口式主井箕斗装载设备,无法定重装载,测量结果准确性差,易造成箕斗过量装载,导致煤大量外溢事故,影响提升效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1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给煤机式主井箕斗定重装载自动化系统。

8、普通轨斜井人车,存在跑车、掉道及侧翻等安全隐患,事故率较高,车体重,制动可靠性较低。 普通轨叉爪式人车3年后禁止使用,普通轨抱轨式人车5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架空乘人装置或单轨吊车。

二、危险化学品

9、间歇焦炭法二硫化碳工艺,上世纪80年代国外已淘汰该工艺及设备。存在高污染、高环境危害等问题,同时易发生泄漏、中毒、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安全隐患突出。新建二硫化碳生产项目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天然气法二硫化碳工艺。

三、工贸企业

10、金属打磨工艺的砖槽式通风道 容易造成粉尘沉降,导致静电累积,安全隐患大,易发生粉尘爆炸事故。1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金属通风管道。

四、职业健康

11、鞋和箱包制造领域有害物质超标的胶粘工艺,胶粘剂中苯、正己烷、1,2一二氯乙烷等有害物质超标,职业病危害严重,不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标准规定。1年后禁止使用。可替代的技术装备为:鞋和箱包制造领域低毒或毒物质未超标的胶粘工艺。

“可代替的技术装备”列举的技术装备仅为推荐使用。

参考资料来源:应急管理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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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6-11-20

淘汰制度。法律原文如下:

依据《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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