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音乐的战国音乐

如题所述

公元前 475年开始了中国历史上的战国时代。其后,随着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各诸侯国通过变法相继实现了奴隶制向封建制的革命转变。从此,中国封建社会开始了它缓慢而漫长的发展进程,直到1840年以后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整整经历了2300多年。
急剧的社会变革,给音乐文化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随着奴隶制的崩溃和封建制的确立。旧的礼乐制度彻底崩溃了,旧时的雅乐也不可挽回地沦丧了,而新兴的民间俗乐则以其旺盛的生命力蓬勃兴起,还在孔子所处的春秋时代,他已经不安地注意到“郑声之乱雅乐”的严重意义。到了战国时期,魏文侯所爱听的“新乐”已不只是“郑声”或“郑卫之音”,而是已经包括了郑、卫、齐、宋 4国的民间俗乐。还有齐宣王所好的“世俗之乐”,秦国宫廷中的“郑卫桑间”之乐……,可以明显地看出民间俗乐纷纷进入各国宫廷的新趋势。在南方则有楚国的音乐──楚声的兴起,这种音乐曾经给伟大诗人屈原的创作提供了丰富的养料。他的《九歌》就是由民间祀神歌舞加工创作而成的。在秦朝末年的农民大起义中,“楚声”随着以楚为基地并以楚为旗号的起义大军而在全国扩大着它的影响,并在汉代的宫廷音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社会急剧变革的浪潮中,原来由奴隶主贵族垄断教育(包括音乐教育)的“学在官府”旧秩序开始被突破,在春秋时期便已出现了学术下移的趋势。孔子就是第一个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的教育家。到战国时期,私学有了更大的发展,再加上各国盛行养士之风,于是在社会上便形成了为数颇众的一个“士人”阶层。这些人来自不同的阶级(许多是没落的贵族),他们不仅受过一般的教育,而且许多人还具备有不同程度的音乐知识和技能,他们的出现,对当时音乐文化的发展不能不产生一定的影响。首先是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具有不同政治倾向的众多学派的出现,包括儒、墨、 道、 名、法、阴阳等各家各派的学者都不同程度地发表过对于音乐的看法和意见,并且互相争辩,形成了百家争鸣的生动局面。他们留下的音乐言论和几本专门的论著(如墨子的《非乐》、荀子的《乐论》和《礼记?乐记》等)都显示了古代音乐思想的光辉成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次就是从这些人中间产生出一批与旧时宫廷乐师截然不同的音乐家,如著名的伯牙、孟尝君的门客雍门周等。音乐在他们手里已不再是礼仪的附庸和宣扬迷信的工具,而成为表现人的思想感情的重要手段。他们和许多来自民间的音乐家一起,汇合成一股音乐的新潮流。
社会的变革促进了科学的发展。《管子?地员篇》和《吕氏春秋季夏纪?音律》中关于三分损益律的记载,是中国乐律学的最早的文献《周礼》的《考工记》则保存了钟、磬之类古代乐器制作的重要技术资料。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当时音乐科学的高度成就。
战国时期的巨大变革带来了社会的进步,也促进了音乐文化的发展,然而,封建割据的分裂局面和相互争霸的战争却阻碍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要求统一成了时代的趋势。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随后于公元前202年建立的汉王朝,继续保持了统一的局面。
随着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建立,原来那种思想上百家争鸣的局面已经不适应统治阶级的需要。于是,先有秦始皇的“焚书坑儒”,继而有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都极力强化思想上的统治。在音乐思想上也就出现了由百家争鸣而至定于一尊的转变。其明显的标志便是以儒家音乐思想为主干,并杂糅入法、道、阴阳诸家某些思想材料的《礼记?乐记》被作为儒家经典的一部分而受到尊崇,在两汉时期始终居于统治的地位。
始建于秦朝而在汉武帝时得到极大加强的乐府,是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为实现其对音乐文化的控制而设置的机构。它的建立,对当时音乐文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乐府里集中了1000多个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的优秀的音乐家,广泛地采集全国各地区、各民族的民间音乐,并在这基础上进行程度不同的加工提高或改编创作。这些新作,既有《郊祀歌》之类用于郊丘祭祀等典礼的音乐,也有郊庙祭典之外的音乐。它们的运用,使汉代的宫廷音乐呈现出与旧时奴隶主宫廷雅乐迥然不同的面貌。所谓“皆以郑声施于朝廷”,“常御及郊庙皆非雅声”(《汉书?礼乐志》),都说明当时的宫廷音乐深受民间音乐的影响。
公元前 7年,汉哀帝下令“罢乐府官”,在乐府的829人,裁减了“不应经法”或郑卫之声的441人(《汉书?礼乐志》),意在排除民间音乐的影响和提高宫廷雅乐的地位。但是,乐府的名称虽然取消了,以后仍然有相应的机构来替代它的职能。在东汉宫廷中,既有用于郊庙的“大予乐”和用于飨射的“雅颂乐”,也有用于享宴的“黄门鼓吹”乐和用于军中的“短箫铙歌”乐,实际已包括了乐府音乐的所有范围,宫廷雅乐并未因此而得到真正的加强,也未能割断它和民间音乐的联系。 战国以来各地兴起的民间俗乐(包括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音乐),经过乐府及其他相应机构的集中、提高,使汉代宫廷音乐呈现出丰富多彩的主要场所是宫廷、达官贵族的府邸和地主的庄园,而以宫廷为最集中、最突出、也最有影响)。当时的演出包括鼓吹乐、相和歌、歌舞百戏以及乐器演奏等多种样式和体裁,最主要的则是鼓吹乐和相和歌。鼓吹乐源出于北部边境的少数民族,引入汉代宫廷之后,主要用于朝会、道路及军中等,颇似今日的军乐队,多少带有些仪仗的性质,实际上也代替了周代雅乐的部分职能,而相和歌则主要用于娱乐和欣赏,因而应用较普遍,影响也较广。在相和歌中,最重要而且最能反映当时艺术水平的则是相和大曲。这是一种有器乐、歌唱与舞蹈相配合的大型演出形式,和奴隶社会的宫廷乐舞在艺术的构成上没有显著的差别,但其内容与风格却有明显的不同。这主要表现在大曲的世俗性上。当时的大曲,尽管思想倾向很不相同,但大都是从不同方面反映社会的现实生活,不象古乐舞那样带着较浓厚的宗教色彩,因之它的音乐也较为生动活泼,表现手段也较丰富多样。这从它特有的艳―曲(解)―趋―乱的结构与节奏层次以及平调、清调、瑟调和楚调、侧调等调及调式色彩的运用中明显地看出来。
民间俗乐的兴起以及鼓吹乐与相和歌的形成和发展,一方面是部分前期已有的乐器如铙、鼓、箫(排箫)、篪、笙、竽、琴、瑟等得到广泛的应用,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乐器,其中比较重要的有笳、角、笛(竖吹)、筝、筑、琵琶、箜篌等。这些新出现的乐器大都有较强的音乐表现力。属于鼓吹乐系统的笳和角都有较强的音量和富于特点的音色;属于相和歌系统的主要是丝竹管弦乐器,大都有适于配合歌唱与舞蹈节奏的优点。特别是琵琶类弹弦乐器的出现,是乐器演进中一个重大的进展。这时的琵琶是“盘圆柄直”(即直柄、圆形音箱)四弦十二(三)柱,较近于后世的阮,和曲颈琵琶不同,但它以其自身的特点,在歌舞音乐中占有了不可替代的地位。 乐器的发展,音乐创作与演出的实践以及科学的进步也影响着律学的变化。自战国初在理论上确立了三分损益律以来,秦汉时期它一直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理论。但在实践中,随着多柱位琵琶和琴上徽位的出现,非三分损益律的律制(为纯律)等已被实际运用。又由于科学的进步和创作演出中旋宫转调的需要,经过精确数学运算,开始发现了按三分损益律所生十二律不能回到黄钟律的缺陷,于是便有京房六十律学说的出现。京房六十律的提出并无实际应用的价值,但它对于后世从不同途径对律制进行探求,仍有一定启发意义。
自战国至秦汉,是中国封建社会音乐发展的第 1个阶段。这时期中,封建统治阶级在中央集权封建国家建立之后曾经力图加强其对音乐文化的统治,使音乐能为巩固其统治服务。然而他们越是想抬高宫廷雅乐的地位,就使它越成为“岁时以备数”的摆设,而真正在实际上发生作用的却是从民间俗乐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鼓吹乐、相和歌等新的音乐体裁。正是这些新的音乐体裁,为下一阶段音乐艺术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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