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不能在机关外兼职?

《公务员法》上说“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可国家公务员制度上介绍道:“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包括实职和名誉职务”

两种说法矛盾啊!
还有就是《公务员》法上说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方式有选任制跟委任制。可国家公务员制度上说行政领导产生方法有四种:选任,委任,考任,聘任。
那么,这里的行政领导产生方法与公务员职务的任免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吗?

过去肯定不行,但现在(2016年11月七日后)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中的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但是公务员所在的机关是否涵盖在其他单位,没有明确的解答。但是如果具体的公务员个人如果属于科研人员,肯定可以涵盖在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的范畴内。同时还需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和教师如果在外兼职兼薪必须依法依规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才能在外兼职兼薪,而且收入所得可能还要各单位一部分。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意见共7部分,分别从总体要求,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进一步发挥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予以论述。
意见强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遵循4项主要原则:坚持价值导向,实行分类施策,激励约束并重,精神物质激励结合。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在全社会形成知识创造价值、价值创造者得到合理回报的良性循环,构建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
意见指出,从4个方面扩大科研机构、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权:引导科研机构、高校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完善适应高校教学岗位特点的内部激励机制,落实科研机构、高校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绩效工资分配、项目经费管理等方面自主权,重视科研机构、高校中长期目标考核。
意见明确,该意见适用于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高校和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其他单位对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劳动者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收入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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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6-02
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我知道有公务员开KTV当老板的。在中国混公务员,想搞点外快,不是难事,只要和单位领导关系处好,逢年过节适当表示下,领导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
公务员法上的公务员一般是指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属于初级公务员,逢进必考。行政领导有专门的组织和人事规定。

参考资料:原创

第2个回答  2010-06-02
第一个,一般是不可以兼职的,除非经你的上级领导的批准,还是得是因为工作的原因才行的。不能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兼职的。
第二个,这两个是不同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06-02
公务员法法律效力优于制度
第4个回答  2019-08-02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本条吸收了以往制度规定的合理成分,对公务员兼职作出新 的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对公务员在机关内兼职 没有作出限制。主要是考虑,目前党政机关之间交叉兼职的做法 是允许和必要的,如市长兼任市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兼人大常委会 主任。
这是根据我国政治体制作出的制度安排。机关内领导人员 兼任机关党委职务,兼任一些协调性机构或临时性机构职务的情 况也比较多。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机关还有一些其他兼职情况。 总的原则应该是,由于工作需要兼职的应该允许,这类兼职往往不 是因人安排的,而是根据其所担任主要职务的职责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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