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7-19
准则的具体差异主要表现在固定资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与国际会计准则的《IAS16——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会计》的比较)、政府补助准则(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国际会计准则《IAS20——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的比较)、资产减值准则(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与国际会计准则的《IAS36——资产减值》的比较)、合并会计准则(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国际会计准则《IFRS3——企业合并》的比较)等几个方面。
我就主要讲实质性不同了,可以只看黑体字。
固定资产的范围上基本一致,但中国准则中没有排除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年限或以不同的方同的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给企业带来利益,必须使用不同的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而IAS16不需要。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方面,我国会计准则与IASl6差异较大。我国未规定重估价模式,但国际准则规定可以。IAS16不存在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情况。折旧的大小也不一致。我国是原价减去残值,减去减值准备。IAS16的折旧额等于成本减去残值。中国减值不得转回,而国际准则可以。
政府补助准则也是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之一。国际准则范围广,包含了政府援助,中国准则不包括政府援助。CAS16仅规范政府补助,将其与所有者投入相区别。与IAS20中政府援助的概念更接近。IAS20范围广,不排除政府的投资行为。两者对于政府补助的认识不一致。中国准则中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国际准则中有两种方法:一是将补助列做递延收益,并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的确认为收益。二是确定资产账面价值时将补助扣除,并通过减少折旧费的方法,在应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将补助确认为收益。
资产减值准则差异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中国会计准则中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而国际会计准则中主体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在最后一次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以后,只有在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中所使用的估计发生改变时,才能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但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在随后期间不得转回。
合并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于中国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处理。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占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购买法进行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只允许使用购买法。中国会计准则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发生的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发生的合并费用计入企业合并成本。国际会计准则中企业合并中支付的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等于就是说中国区分同一控制和非同一控制,而国际准则只用购买法。
其他差异还表现在在中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公允价值的应用采取了适度和谨慎的态度,其适用范围比国际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适用范围更窄一些,限制更严一些。例如,在生物资产的准则中,我国采用的是按成本计量,而国际会计准则主张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再如,我国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取得时,应按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而对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要求企业应于会计期末以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就是说,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首选的是公允价值模式。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方面,国际会计准则认为国有企业也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准则进行充分披露。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存在投资关系而且一方对另一方有一定的影响并存在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的情况下,国有企业之间才视为关联方,否则国有企业不视为关联方。
综上所述在多数情况下,国际准则更加灵活,唯一我国更复杂的是合并会计准则,但由于这个准则牵扯到各个利益相关方,所以今天我们看到的这个中国合并准则是各个利益相关方相互妥协的结果,不在讨论之列。
可见绝大多数情况下,国际准则更加灵活,更加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的判断。
如果保守等于稳健的话,那么答案就是“是的”。
如果确认收入时更谨慎而确认损失时更宽松等于稳健的话,那么答案就是“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