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注册与备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3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校负责填写“新生花名册”和“中学生学籍表”、“小学生综合评价手册”。
第六条 高中学籍表和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学籍表加盖市教委“石家庄市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钢印 );县 (市 )区属初中学籍表加盖“县 (市 )区普通中学学籍管理专用章” (钢印 )。
第七条 “新生花名册”要填写清楚,并在花名册背面贴上相应的学生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学生的一切档案表格姓名用字必须与户口一致。
第八条 小学由乡镇 (市内由区 )负责备案,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学校保存,一份报乡镇中心校 (市内报区 )备案;中学学籍备案实行文字注册与电子注册相结合的双重注册制度,由市、县 (市 )区实行双重管理,中学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市直属学校一式二份 ),其中一份学校保存,一份留县 (市 )区备案,一份报市教委备案。市属学校直接报市教委。电子注册按照省教育厅和市教委的专项要求,由专业人员输录完毕后,向市教委报盘。
第三章 转学
第九条 因家长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庭住址搬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家长负责联系学校,办理转学手续必须有转学证明 (加盖学校及相应级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 )和学生档案。
第十条 小学生转学。农村由乡镇,市内由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初中生转学。在我市范围内跨县 (市 )区转学,经转出县 (市 )区教育局批准,转入县 (市 )区的学校同意接收后,持原所在县 (市 )区、学校开据的转出证明及本人档案,到转入县 (市 )区教育局审批,转入县 (市 )区同意后,到市教委备案。外省、市初中学生转入我市,学校同意接收,需持户口迁移证 (或复印件 )、转学证明及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审批后,各县 (市 )区、学校才能接收学生入学。
第十二条 高中生转学。外省、市转入我市的普通高中生,学校同意接收,应持学籍、考籍、省级会考部门的成绩证明及转学证明到市教委办理转入手续;我市范围内高中生跨县 (市 )区转学,持县 (市 )区、校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市教委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各县 (市 )区正常转学备案手续,由转入县 (市 )区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统一办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缝。
1 、借转学之际复读、择校、留级、休学的。
2 、普通高中转入重点高中。
3 、私立高中转入国办高中。
4 、职业中学转入普通中学。
5 、各学段一年级的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得转学。
第十五条 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借读:因丧失父母,随有关部门或监护人居住者;学生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地 (义务教育阶段京津沪下乡知青子女除外 ),继续在学生本人户口所在地就读确有困难者;父母均从事流动性工作,随家长就读确有困难者。
第十七条 借读生的学籍仍在原学校。就读学校可建“借读档案 ,长期借读的,可统一编号,但需在学号后边注明“借读生”字样。借读结束时由借读学校将“借读档案”转回原学校。借读学校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第十八条 户口在我市,需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须报县 (市 )区教育局批准。无正当理由,未经县级教育局 (市属学校经市教委 )和学校批准,私自转到外地借读的初中学生,转回我市后,毕业时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坚持学习者;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病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小学由县 (市 )区教育局批准备案,中学由市教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条 休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一条 初中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原则上不准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市区中学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经学校批准,编入与休学时相衔接的班级学习。如提前申请复学,应持县 (市 )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核准,按其实际程度编入适当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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