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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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计划生育有效地抑制了中国人口增长过快的势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64年的15年间,中国人口从5亿增加到7亿,每增加1亿人口平均需要7.5年的时间。从1964年到1974年,是中国人口高速增长的时间,10年内人口由7亿增加到9亿,每增加1亿人口的时间缩短为5年;1973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计划生育,从1973年到1995年2月,中国人口由9亿增加到12亿,每增加1亿人口所需时间,又延长到7年左右。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虽然处于1949年后第三次人口出生高峰期,20—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人数平均每年超过1亿人。如此庞大的生育人群,其生育潜力是巨大的。但是,由于中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和政策得到了人民的理解和支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育水平不断下降,有效地抑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1994年与1970年相比,人口出生率由33.43‰下降到17.70‰,人口自然增长率从25.83‰下降到11.21‰,妇女总和生育率从5.81下降到2左右。目前,中国城市人口已基本实现了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农村人口正处于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据联合国提供的资料,中国的人口增长率已明显低于世界其它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据有关专家推算,如果中国不实行计划生育,至今仍保持七十年代初期的出生水平,现在中国人口很可能已经超过15亿。20多年来,中国实行计划生育,创造了有利于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中国生存与发展的人口条件。

  二、计划生育促进了人民群众婚姻、生育、家庭现念的转变。自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婚姻、生育、家庭观念已经和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早婚早育”、“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观念正在为越来越多的育龄群众所摈弃;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男孩、女孩都一样,建立幸福、美满、和谐的小家庭,追求现代、科学、文化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不可阻遏的时代潮流。妇女早婚比例下降,平均初婚年龄提高。1992年,早于20周岁初婚妇女占初婚妇女总数的比例下降到12.9%。1970年妇女平均初婚年龄为20.2岁;1993年为22.67岁,提高了2.47岁。家庭规模逐渐缩小,核心家庭正在成为当代中国家庭的主要形式。据中国第四次人口普查,1990年平均家庭规模为3.96人,比1971年的4.84人减少了0.88人。家庭规模缩小的主要原因是生育子女数量的减少。1993年与1970年相比,在当年出生的孩子中,一孩率、二孩率分别由20.7%和17.1%上升为61.3%和27.5%,多孩率则由62.2%下降到11.2%。到1994年,全国累计有4676万对夫妇自愿终身生育一个孩子,占已婚育龄妇女总数的20.3%。在中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条件下,家庭规模的缩小和抚养子女人数的减少,显然大大减轻了家庭的经济负担和家务负担,提高了家庭的生活质量。

  三、计划生育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力图使人口增长速度大大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从而逐步提高人均水平。近十几年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生活日益改善。除了改革开放等因素外,也得益于计划生育。1952年至197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3.7倍,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增长了1.8倍。1978年至1994年,中国在坚持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2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2.4倍。同期,随着人民生活质量和购买力的提高,中国消费品市场扩大了12.7倍,消费品零售总额平均年递增17.2%。1994年,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6053亿元,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有潜力的市场。与1978年相比,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增加9倍,平均每年递增15.5%;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加8倍,平均每年递增14.8%。中国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由3.6平方米增加到7.5平方米,农村人均居住面积由8.1平方米增加到20.8平方米。绝大多数家庭的吃、穿、用、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的普及率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四、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人口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中国的计划生育,始终包含着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两个方面。在合理控制人口规模的同时,中国政府十分重视发展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事业。不断提高人口素质。1949年以前,中国的人口死亡率高达20‰,七十年代末下降到7‰以下。1949年到1990年,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从35岁上升到68.55岁,其中男性66.84,女性70.47岁,成为世界上平均预期寿命提高最快的国家之一。中国的卫生基础设施已得到较大改善,全国平均每万人医院床位数从1970年的13.3张增加到1994年的23.6张,每万人专业卫生技术人员数由1970年的17.5人增长到1994年的35人。各种传染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全国城乡居民的营养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平均每人每日摄取的热量为2600千卡,蛋白质为75克,已达到和接近世界平均水平。妇幼保健事业不断发展,目前中国城乡已基本形成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服务网络。1990年婴儿死亡率已从建国前的200‰下降到35‰,孕产死亡率为94.7/10万,新生儿计划免疫率达到85%。人民在卫生和健康方面的一些主要指标已经大大领先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正在逐步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中国政府把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教育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中国正在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九年义务教育。1994年,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在校生已达2.7亿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4%,青壮年的文盲率已降到7%,在占全国人口91%的地区中普及了初等教育。大城市和部分发达地区基本普及了初级中等教育。幼儿教育和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稳步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迅速发展,在校生达到844.6万人,占整个高中阶段在校生总数的56%。全国有2亿多农民接受了各类文化知识教育和实用技术教育。

  五、计划生育进一步解放了妇女生产力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改善和提高。中国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摆脱了婚后频繁生育的状况和繁重的家庭负担,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妇女中蕴藏的社会生产力,使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妇女经济、社会和家庭地位的提高。妇女就业率不断提高,就业领域不断扩大。到1992年底,中国女职工人数已达5600万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38%,比1985年的4500万人,增长24.1%。1979年至1988年,城镇妇女就业增长率一直高于男性,年平均增长率为4.9%,比全国职工队伍的年平均增长率高出1.27个百分点。中国妇女的绝大多数在农村,是中国农业生产和多种经营的主力军。她们是实行计划生育最主要的受益人口群体。1989年,中国在农村发起的“双学双比”(学文化、学技术,比成绩、比贡献)活动,吸引了1.2亿农村妇女参加,其中9000多万人接受了实用技术培训,有1.5万多人获得省以上先进女能手称号,51万多人被评为农民技术员,出现了106.7万个以妇女为主的科技示范户。中国农村中约有4000万妇女在乡镇企业就业,占乡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47%。实行计划生育使妇女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目前,中国城市成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是9.97年,其中高中及其以上者占56.3%,初中33.3%,小学8.3%,文盲半文盲仅占2.1%;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9.1%,初中11.1%,小学24.5%,文盲半文盲为55.3%。农村成年女性目前文化程度达到高中及其以上者为8.9%,初中26.6%,小学27.9%,文盲半文盲为36.6%;而其母亲一代高中以上者仅占0.5%,初中1.9%,小学9.0%,文盲半文盲高达88.6%。

  六、计划生育促进了中国农村消除贫困的进程。在中国的贫困地区,经济、文化落后与过多生育往往互为因果。在贫困地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中国政府进行扶贫开发,消除贫困的一项重要举措。1978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使没有完全解决温饱的人口从2.5亿人减少到1995年的7000万人。中国政府把解决贫困人口问题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使许多家庭从“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不良循环中解脱出来,收到了显著效果。在已经脱贫的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户往往占有明显的优势。计划生育在中国社会所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广泛而又深远的。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造福于民、惠及子孙后代的功效,必将进一步显现出来。

  三、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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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jsw.xx.gov.cn/zcfg.htm 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2个回答  2006-11-18
计划生育是为了使中国乃至世界受益。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使我们生活的更加美好。计划生育的主要内容是一家只生一个小孩,赞成优生优育,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3个回答  2006-11-18
使人口增长速度减慢,如果国家不实行计划生育,那么你坐公交车会从窗口上给挤掉,公交车可能也会爆胎,因为实在人太多了。
第4个回答  200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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