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述如何降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

如题所述

  律师的刑事辩护是律师业务最重要也是最基础的业务,是最完整体现律师执业特征的一项业务。我国的刑事辩护律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职责的律师。刑事辩护工作包括《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权利,为被告人的无罪、罪轻依法进行辩护。

  随着我国1997年《刑法》和《刑诉法》的修改,律师提前介入和控辩式庭审方式的改革,律师执业中的风险越大越大,矛盾越来越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诸多执业风险如何自我保护和防范成为律师业务开展和律师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律师自我保护的意义有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辩护律师保护好自己,才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才能进行刑事辩护;其次,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前提是严格依法办案,有利于律师严格自律,提高办案质量;第三,刑事辩护律师有自我保护意识也有利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严格依法办案。

  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明显大于民、商案件的代理律师和其他业务律师,这不仅因为刑事案件涉及严重的罪与非罪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勿庸置疑;自由权也是人类最基本的一项人权,所谓自由无价。因此,在刑事诉讼中,社会矛盾,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人与国家法律的冲突就表现的最为突出。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成为漩涡的中心!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在不同的阶段都存在不同的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都应当注意这些风险并注意进行防范。
  一、刑事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时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要查清委托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如果是采取未羁押的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来委托,那应审核其身份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确定无误后再与其建立委托关系,进一步开展工作。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来委托,就应当在搞清楚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后作如下处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建立委托关系,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后,还应当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与其亲属初步建立委托关系,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后,再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立委托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件事,有两位刑事辩护律师异地办理一件刑事大案,在侦查阶段时,在侦查机关派员陪同下他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但他们忽视了与犯罪嫌疑人建立委托关系,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不让会见,理由是,他们没有合法的辩护委托书。之后,两位律师在与看守所交涉后,在看守所核实了辩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后,才允许两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虽然最终两位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还是会见了,但是他们花了五天的时间!

  2、刑事辩护律师要全面了解案情:向当事人了解案情,是建立委托关系前后都要认真做的事情。比如违法嫌疑人被治安拘留,其家属没讲清楚,让我们以刑事辩护律师身份出现,如果不查清楚,那就出现笑话了!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了解案情,要充分地听他们讲,但不能过份轻信。因为他们会避重就轻,或因不懂法律常识而讲太多“ 外行话”。 刑事辩护律师了解案情还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完全听他们的“ 一面之词”。这是刑辩律师自我保护的重要问题。真正对案情的了解,是我们在阅卷、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过程中自己形成观点的过程,这是我们工作的原则。

  3、建立委托关系时,一定摆正律师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不能给当事人承诺,更不能答应其“用钱摆平”等无理请求。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律师为了争得一个案子,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属拿出多少钱来,就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作出关于案件事实,量刑结果等问题的不正确、不严肃的承诺。事实上,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聘请律师,其心理状态极其复杂,大多数当事人认为律师拿了我们的钱,就得给我们办事,而无论什么事!于是当事人会向刑事辩护律师提很多无理要求:违反羁押场所的规定为被告人传带信件、物品、打电话、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伪证、向司法人员行贿等等。刑事辩护律师的这些行为都将承担巨大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风险,以及律师执业声誉和经济赔偿的风险!这也是律师刑事辩护中经常出现的矛盾焦点,至于向司法人员或相关人员行贿或请客送礼等变相行贿,那就不是简单的执业风险问题,而是涉嫌犯罪了!

  4、告知当事人案件处理过程中及判决之后的风险: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有些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原因,有些则是基于一些人为因素,但当事人委托刑事辩护律师要的不是过程,而是结果。只要结果不理想。当事人就不会满意,律师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就必须充分明白这一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清楚,律师不是“万能的”,律师给其提供的是法律服务而不是“包打官司”,更不是给他们“打关系”。当然,刑事辩护律师也应当将有关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委托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例案子,一个人找到律师,说他把人打成重伤,他想去自首,问结果会怎样?这位律师不加思考地回答,他会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果他去自首,将会被判有期徒刑5、6年甚至更轻。后来,这个人在这位律师的陪同下去自首了,但是最终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十二年,对于这个结果,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不满意,认为这位律师欺骗了他们,要求退还律师费,并到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去上访,搞得这位律师非常尴尬。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这位律师回答的也没有太大的错误,但最终判决结果与预计的结果之所以相差这么大,是因为本案被害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伤情加重导致严重伤残,这是这位律师没有预料到的风险,他也没有把这种风险的可能性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以致自己被搞得师非常尴尬。

  5、受案程序要按本所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私自收费。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按规定收费是受法律保护而无可非议,但是,律师服务收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交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得截留,否则,刑事辩护律师也将受到来自《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的风险,还可能受到来自当事人方面的风险。

  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位律师接受了一个刑事辩护的案子,由于一已之私而没有将律师费交到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之后,由于被告人拒绝与这位律师合作,使得这位律师无法为其继续辩护,被告人的家属找这位律师退费,因为这位律师是私自收费害怕被告人家属去上访,而且又拿不出被告人家属实际交了多少律师费的依据,结果被被告人的家属狠狠地敲了一下。
  二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中要严格按照《刑诉法》第96条规定的范围行使律师职责,不要超出法律规定办案,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由于历史原因,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律师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律师的提前介入,有些侦查人员认为就是与他们作对,甚至在律师提请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设制障碍。因此,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更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执业风险,首先是要处理好与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关系,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明确立场,我们律师也是在履行职务,互相尊重是一个大前提。而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的关键是严格依法办案,委托合同必须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所函、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书都要严格依照《刑诉法》和《律师办案规则》的规定办理。办案时了解案情也只限于了解罪名、羁押地、刑拘、批捕时间等问题,物证、证人证言,在侦查阶段律师都不要主动去调取(特殊情况除外)。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尤其要注意,在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见到自己的刑事辩护律师后一定会急于向律师谈案情,表白自己的无辜,即使侦查人员在场也是如此。而这时律师应当及时予以制止,一方面这是遵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也是律师的自我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案件,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由侦查人员陪同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见到律师后大谈案情,律师一再制止,但是,犯罪嫌疑人还是不断表白自己的无辜,最后,律师不得不终止会见,并向侦查人员解释犯罪嫌疑人的心情,但是,侦查人员还是将律师会见时与犯罪嫌疑人讨论案情的情况向其上级汇报,并反馈到这位律师所在的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这位刑事辩护律师也受到了律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警告。

  在另起案件中,刑事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由侦查人员在场陪同,由于犯罪嫌疑人对律师谈到其实际被刑拘的时间与文书上注明的时间不符等问题,侦查人员立即宣布终止会见,大声喝斥犯罪嫌疑人,并粗暴地将刑事辩护律师推搡出提审室!这些当然只是极个别现象,但警钟长鸣!我们在侦查阶段一定要注意自我保护。
  三、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公诉人职业冲突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开始与公诉人打交道,公诉人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检察官,与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职业上的冲突以及个人素质的良莠不齐,使检察官对律师整体的对抗心理,有时竟表现在对某律师个人的职业报复上!尤其《刑法》第306条,成了所有律师的“ 紧箍咒”,也成了某些检察官的“ 杀手锏”。动辄“ 祭起”这一条,把律师变成阶下囚,甚至在法庭外等着,开庭之后立即把律师逮捕!这种职业风险是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都十分惧怕的,以致于很多律师都不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笔者认为这种职业风险的防范,关键在于律师要严格依法办案。
  《刑法》第306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也是律师,涉嫌最多的罪名,而这一条直接表现在,法庭上刑事辩护律师举出与检察官公诉指控证据不同的证据时,这些证据的来源,就成了检察官“报复”的证据了。
  2、律师取证时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取证时的风险防范就是将自己取得的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核实查证真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提供的证据线索和证人名单,认真审核,不真实的证据绝对不能上庭,尤其是证人证言。事实上,刑事案件中的证人的心态是十分复杂的,特别是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已经做过证人证言的证人,其改变证言有时是出于害怕做证,有时是出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威逼利诱而变更了证言,最后,当检察官再找他时,为了逃避伪证罪的嫌疑而把责任全部推给律师,称是律师让他改变证词,指使其伪证的。这一证据被检察官掌控后,足以使该刑事辩护律师变成阶下囚。

  司法实践中有一起伤害案件,一个重要的现场目击证人,在审判阶段向律师提供了一份与以前完全相反的证人证言,庭审举证时,辩护人在宣读完该证人证言后,公诉人立即请求休庭,几天之后的再次开庭,该证人又改变了证言,再次陈述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言,法院一审判决书判令被告人有罪。后来这位律师得知,当时检察机关已经着手收集其涉嫌伪证罪的材料了,还是一位法院领导的及时制止,检察机关才没有继续追究,使这位律师免去了一次“灾难”。尽管在此案办案中,这位律师完全依法办案,没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但还是令这位律师惊恐了一回!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取证工作中,不但要有良好的执业素质和严谨工作态度、娴熟的业务能力以及高度的责任感与职业操守,还要时刻牢记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才能够很好地保护自己、防范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

  3、刑事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严格依法办案,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不做不正确、不严肃的承诺。要认真分析案情,对案件尽心竭力,会见嫌疑人时不能违反羁押场所规章制度。其余问题前面已经论述了,这里不再赘述。

  四、刑事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刑事辩护律师与审制人员的关系处理上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律师与法官的作用相辅相承、互为利益,因此,律师与法官的“ 钱权交易”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双方均抵制对方,互相看不起又互相利用,于是乎法官利用手中党和人民付予的权利与律师利用当事人给的钱进行非法交易。这种不正常的问题,虽为极少数,但足以给司法腐败“ 添砖加瓦”!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在审判阶段的“重中之重”就是不与审判人员私下接触!不私下接触主要是指工作上不私下接触。但在实践中,许多律师与审判员是朋友,甚至大学同窗挚友,案件正好又碰在一起,如何处理?而且这种朋友、同学关系又不是《刑诉法》第28条的规定的应当回避的人员,确实无法回避,怎么办?笔者认为,在办案过程中,工作归工作,朋友归朋友,不能利用私人感情而要求办案人员法外开恩违规办案,否则,执业风险就大大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不与承办案子的法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私下接触,关键问题是不能涉嫌贿赂或变相贿赂办案法官及其相关人员,从长远利益来看,刑事辩护律师绝对没有必要为了被告人或其家属的不合法利益而自毁前途,并牵连相关审判人员也涉嫌违法违纪,无论什么案件,什么样的当事人,我们都不应去冒这个险,更不能涉嫌触犯法律,否则将遗憾终身!
  2、审判阶段是律师全面发挥业务能力和执业水平的时候。取证、阅卷、会见、准备出庭等等,认真把握好法律付予律师的权限,充分掌握证据,与被告人做好法庭上的配合准备工作,在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后提出正确的辩护观点。

  审判阶段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是“ 败诉风险”,即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从而导致执业风险。刑事辩护律师自我保护防范风险主要就是要降低这种“ 败诉风险”,笔者认为,要降低“ 败诉风险”就要求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要认真钻研业务,把每一个案件办得无懈可击。律师刑辩的自我保护另一个重要问题即体现于此,保证较高的办案质量、辩护观点为法庭所采纳这是当事人最满意的结果,也是我们立于不败之地的有力武器。
  3、庭审中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及其风险防范:(1)一定不能与审判长和合议庭发生冲突、争执;因为我国是严格的法院主导主义法律体系,审判长与合议庭有神圣不可冒犯的权威,我们的辩护意见最终也是要由法院采纳、认定的!所以绝对尊重法官、合议庭是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基本原则,也是自我保护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的主题。(2)不与公诉人对立,不说“ 过头话”,不进行个人人身攻击。司法实践中常有辩护人与公诉人当庭争吵,甚至进行个人人身攻击的现象!笔者也遇到过这种问题,有一次一位公诉人因案件观点与辩护人争执太甚,最后竟口出狂言,恶语相加!刑事辩护律师遇到这种情况就是要冷静,再冷静,坚持用法律用语,坚持只对案件发表观点、意见,对个别人的极端表现在庭上要冷处理,或提请法庭予以纠正,切忌“ 旗鼓相当”地也破口对骂,这样失去的不是个人的身份、面子,而是整个律师界的形象与人格,更可能将面临检察官的打击报复或者被当事人的轻视的风险;(3)不做诱导式发问,刑事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无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鉴定人等,都应当注意发问的方式和技巧,切忌做诱导式发问,以致遭到检察官的反对。庭审技巧中在发问时很重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纠缠细节,不使用诱导式发问,不能涉嫌误导法庭与法官,否则不会得到好的庭审效果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4)发表辩护意见和辩护词要专业,执业律师做刑事辩护案时一定要体现出执业的法律性、职业性、专业性,否则不仅会使自己对被告人的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不被法庭采纳,还有很大的执业风险,会成为各方矛盾与伤害的焦点。在辩护意见中,一定不要对被害方作过多的评论和意见,更不能去指责被害方的过错,不要“ 引火上身”,否则,可能要承受来自被害方对律师的打击报复,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履见不鲜了!

  五、刑事辩护律师在结案后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

  1、结案后要及时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及时为当事人书写上诉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大部分被告人在接到判决书后不知道该怎么办,是否上诉?上诉是否加刑?怎样写上诉状等问题,都希望得到刑事辩护律师的指点,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到判决书、裁定书后即已经完成了其工作,法律没有规定此时刑事辩护律师还要去会见被告人,去回答被告人的提问和代书上诉状,然而,如果刑事辩护律师在此时没有去会见被告人,造成被告人没有按时上诉,丧失了上诉权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就会把所有的责任全部推给刑事辩护律师,这无形中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这是法律不健全而增加了刑事辩护律师的风险。笔者认为,结案后,刑事辩护律师还是有必要去会见一下被告人,并及时告知被告人的上诉权利,解答被告人的咨询,及时为被告人书写上诉状,这样做花不了刑事辩护律师多少时间,但在被告人及其家属中树立起了律师的光辉形像,又防范了不必要的执业风险,何乐而不为呢?

  2、案卷要及时整理归档:每一份案卷都是办案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宝贵财富。笔者在1998年曾经办理过一个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改判被告人无罪。2006年,笔者又接到和上面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强奸案二审,一审也是判决被告人有罪,二审时我向法庭出示了上例案子的二审判决书,这个案子很顺利的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被告人无罪。假如1998年的那个强奸案没有归档的话,2006年的那个强奸案就不会被二审法院顺利的改判,笔者就将面临“ 败诉”的风险。

  以上论述了律师执业中的风险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必要的防范,归纳起来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一)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律师行业的内部规章;(三)律师个人的敬业精神和专业素质;(四)来自当事人方面的风险。因此,笔者建议每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在勤业、敬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在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基础上,在时刻紧记律师执业风险的前提下,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当事人的无理取闹,加强自我保护的同时,认真办好每一件案子,保证对法律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当事人负责。

  律师职业是神圣的职业,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赴汤蹈火,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律师对法律、真理和正义的神圣责任高于一切。律师加强执业风险的防范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在我国走向法制国家的进程中,律师肩负着不可或缺的责任,笔者谨以此文抛砖引玉,并与同行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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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9
  ‍需要做到:
  第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向当事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向当事人大包大揽。
  第二、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正确处理好与公检法办案机关正常的工作关系。
  第三、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之中,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谨慎注意证。
  第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掌握好办案技巧和辩护策略。
  第五、律师办案过程之中要保持一个平和良好的心态,要尽心尽力、问心无愧,不能以胜败论英雄。
‍  第六、律师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类型的案件或者其它特殊案件,一定要慎重,在没有充分办案把握的前提之下,不要轻易地介入上述类型的案件。

  会见建议:
  第一,只要是敏感性的案件,尽量两名律师参与会见。
  第二,所有的会见过程要全程做笔录,让被告人签字。
  第三,会见过程中一定要谨言慎行,不说容易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的话语。
  应该以告知的权利的方式:你有权作辩护,如果受到违法的程序对待你有权作什么辩护,你需要做什么吗?每一步都要规范,要到位。
  对待重大案件应该有两种意识:
  第一,要有团队意识。重大案件不妨两个律师外加一个顾问,借助专家对鉴定结论做鉴定。
  第二,一定要跟资深律师请教,特别是请教其中的风险。
  第三,一定要把辩护的重心放在审判环节上。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永远是最安全的辩护。尽量利用好法庭审判阶段,在审判阶段说服法官。
第2个回答  2010-05-21
粉尘爆炸发生需要3个条件: ①空气中粉尘达到一定的浓度除湿机,即处于爆炸上下限内,一般爆炸下限最为人们关注; ②有足够能量的点火源; ③足够的空气或氧气混合接触。

防爆技术可分为预防性技术措施和设计性措施。预防性措施是指使粉尘的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和粉尘的大量堆积,及消除有效引燃源;设计性措施是指预防爆炸发生的措施难以奏效时而采取的将爆炸危害程度降至安全水平的措施调温除湿机,使爆炸不至于造成人员伤亡,爆炸后设备短时间内可恢复使用的技术,它包括:抗暴、抑爆、隔爆、泄爆等。

袋式除尘器内作为集尘收集地,使粉尘的浓度时刻低于爆炸下限,经济上不划算,也很难做到;但不让大量粉尘堆积是可以做到的。有效引燃源要区分下列2种引燃源:普通引燃源(例如焊接、磨削、熏烟产生的引燃源)和机械故障引起的引燃源(机械火花、高温表面、无焰燃烧聚热、静电火花)。其中各类运动摩擦引然源是最常发生的,粉尘爆炸的多半事故都是由它引起的。另外经调查和试验,在粉尘云中主要是发生电晕放电,在工业生产中尚未发生过闪电式放电。此外,工业性生产设备也难以发生这种闪电式放电,除非形成的粉尘云的容器容积大于60 m3或直径大于3m,才有这种可能

。 抗爆就是结构本身能够承受爆炸压力恒温恒湿机,结构本身不发生爆裂。抗爆结构有耐爆炸压力及耐爆炸冲击压力2种,耐爆炸压力设计应遵守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规范,而耐爆炸冲击压力可适当放宽。一般地:耐爆炸冲击压力为1.5倍的耐爆炸压力。

抑爆就是将设备内可燃物质爆炸扑灭在初始阶段,从而避免过高爆炸压力的措施,一个成功的抑爆系统能够在爆炸压力1×104Pa时动作,抑制后设备内最大压力低于1×105Pa。抑爆分为2种,一种为被动式,如水袋和阻燃粉末装置,这类装置就是爆炸压力上升到一定范围内,管道除湿机自动破裂抛撒出水或阻燃粉末;一种由探测初始爆炸传感器,控制单元及带高压驱动的高速喷洒(HRD)抑爆器组成的智能抑爆装置。

隔爆就是要为防止1个容器内发生的爆炸沿连接管道传播到后续容器,从而导致系统爆炸,造成更大的损失,然而实际中危害最大的爆炸就是因为隔爆装置不能工作或没有设计。它一般可在管道上安装火焰探头,触发相应机构,实现爆炸阻断。 粉尘爆炸会产生高达0.7—1MPa的压力,而泄爆措施可以将上升的压力限制在构件材料强度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粉尘爆炸具有图1所示的特征,其中的曲线a表示密闭容器内发生爆炸的情况,Pmax表示最大爆炸压力,Pn表示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率;曲线b表示有泄爆发生的情况,防爆除湿机,Pred表示最大爆炸压力和Pn表示最大爆炸压力上升速率。由此可见,泄爆对于减轻爆炸危害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第3个回答  2010-05-21
1.镀锌卷板的定义
镀锌卷板是为防止钢板表面遭受腐蚀卷板机,延长其使用寿命,在镀锌管表面涂以一层金属锌,这种涂锌的薄钢板称为镀锌板。
2.镀锌卷板的分类和用途
镀锌管按生产及加工方法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热浸镀锌卷板。将薄钢板浸入熔解的锌槽中,使其表面粘附一层锌的薄钢板。目前主要采用连续镀锌工艺生产,即把成卷的钢板连续浸在熔解有锌的镀槽中制成镀锌钢板;
②合金化镀锌卷板机。这种钢板也是用热浸法制造,但在出槽后,立即把它加热到500℃左右,使其生成锌和铁的合金被膜。这种镀锌板具有良好的涂料的密着性和焊接性;
③电镀锌卷板。用电镀法制造这种镀锌钢板具有良好的加工性。但镀锌管镀层较薄,耐腐蚀性不如热浸法镀锌板;
④单面镀和双面差镀锌卷板。单面镀锌钢板,即只在一面镀锌的产品。在焊接、涂装、防锈处理、加工等方面,具有比双面镀锌板更好的适应性。为克服单面未涂锌的缺点,又有一种在另面涂以薄层锌的镀锌板,即双面差镀锌板;
⑤合金、复合镀锌卷板。它是用锌和其他金属如铅、锌制成合金乃至复合镀成的钢板。这种镀锌管钢板既具有卓越的防锈性能,又有良好的涂装性能。
除上述五种外,镀锌管还有彩色镀锌钢板、印花涂装镀锌钢板、聚氯乙烯叠层镀锌钢板等,二手卷板机。但目前最常用的仍为热浸镀锌板。
其他相关资料:
一、 热镀锌带钢的意义
冷弯薄壁型钢日前普遍采用黑色材料,冷弯后经过简单的除锈涂装处理就投入使用了,其使用寿命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在5年左右即会出现大面积的锈蚀)。而我 司向市场隆重推出的热镀锌带钢,是以热轧带钢为基板,通过酸洗、冷轧、加热还原、镀锌等工艺流程生产出来的,其产品完全能达到GB510018-2002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卷板机的标准,在建筑行业可以得到大量的应用,还可以在汽车、铁路机车制造、仓板制造、高速公路护栏等行业使用。
第4个回答  2010-05-21
廊坊DHL货运看好中国给货运带来的市场增量,昨日,DHL宣布增加航空货运运力,以满足以中国市场带来的整个亚洲市场航空货运的复苏。

据悉,由于绝大多数的航空货运发生于或源自亚洲DHL货运,这一地区也引领着全球航空货运的复苏,而中国将成为增长的关键因素。受益于中国的消费增长以及日益增加的亚洲国家与中国的贸易往来,亚洲国家之间的贸易额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可达6.2,张家口DHL货运。

DHL全球货运物流北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梁启元表示,亚洲的贸易航线已显示出口大幅回升,其中中国的航空货运量在今年1月份增长了95%,目前已恢复到了金融危机之前的水平。梁启元预测,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将推动航空货运的增长,中国航空公司的载货量有望在今年出现两位数增长。

尽管航空货运量持续呈上升趋势,但是DHL此次增加亚洲市场航空运力也带有一定风险。DHL方面表示,会谨慎布局在亚洲市场的航班及货运运力,以免供过于求天津DHL货运。

根据根据国家发改委日前公布的相关信息:中国物流业除了资金以外,与国际物流企业的更大差距在于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和自动化程度,在国外物流企业的信息流是非常发达的,系统化管理与自动化设备、互联网高科技利用之高与中国物流企业存在着巨大差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中国至少有70%以上的物流公司竟然还没有自己的网站。很多物流公司还是按照传统的“口碑”来做业务,获取物流供求信息渠道极度有限,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利用与电脑系统化管理等高科技的利用相当滞后,严重影响了国内物流公司的发展北京DHL货运,中国物流企业的出路在哪里……

国家交通部等相关部门经过研究得出结论:中国物流企业当前的唯一出路----网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大致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首先是物流行业信息平台的打造,物流就是信息流,这是当今国际物流行业的共识,而中国国内物流行业信息平台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国内除了 中国物通网、锦程物流网等少数全国性的物流行业网站发展的规模与速度还不错以外,其他的物流行业网站都基本上处于区域性发展的初级阶段保定DHL货运;国家在“十一五”计划中一再强调要加快中国物流行业的“大”发展,建设“大物流”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解决“物流信息平台的建设”,着重扶持国内少数较大的全国性的物流信息网站,打造中国大物流的“信息流”,为中国广大物流企业提供一个快速生存发展的平台。第二就是物流企业如何利用互联网、电脑系统化等高科技手段,迅速建设自己的物流网络以及企业内部的现代化管理建设,使自己的物流企业网络信息化,“没有网络,就不是物流”这是物流行业的“行话”,如何利用互联网先进的工具,把物流企业的所有网点信息“网络化”以及如何加强物流企业内部的“信息化建设”将是每个物流企业家必须的选择唐山DHL货运,建设企业网站、系统化电脑管理、充分利用物流信息平台、增进现代化设备等,将是每个物流企业的首要任务,也是中国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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