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46条。
第一类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间谍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资敌罪。
第二类 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第三类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个)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第五类 侵犯财产罪(1个)
抢劫罪
第六类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个)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七类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八类 贪污贿赂罪(2个)
贪污罪;受贿罪。
第十类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
战时违抗命令罪;隐瞒、谎报军情罪;拒传、假传军令罪;投降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罪;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罪;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死刑,是严格控制的,他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极其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即使是这样,如果不是必须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因此,要判处死刑的,在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法定情节上都有“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损失特别严重”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