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评残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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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等级评定需要哪些材料?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1)新评补评材料:1.本人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2.原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材料;3.军人退出现役登记表或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证复印件;4.医疗鉴定意见原件;5.福建省残疾军人评定残疾等级报批表;6.两寸免冠照片4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新评附单位因公致残和编制部门证明材料)。 (2)调整残疾等级材料:1.本人申请;2.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3.福建省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报批表;4.调整等级医疗鉴定意见原件;5.两寸免冠照片4张。 (3)换证补证材料:1.本人申请;2.残疾人员换证登记表复印件;3.福建省残疾军人换证补证报批表;4.登报丢失声明原件;5.两寸免冠照片4张。 2、残疾等级评定报送流程及时限?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 3、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哪些?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有以下三种:1、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2、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公务员证》;4、其他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员证》。 4、如何办理退役军人伤残抚恤关系的转移? 第十九条规定: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审查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在审查中发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的,民政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5、对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何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根据立法本意,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性质。因此,对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如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医疗补助证明等)中仅有一般的负伤部位(残情)、医疗或补助记载,但没有致残情形表述、难以看出如何负伤致残的,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此外,现行残疾部位与原始记载的致残情形或致残部位不符或没有必然联系的,也不予认定因战因公致残。 6、申请人在评残过程中死亡的如何办理? 申请人已进行残情鉴定后死亡的,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办理有关评残手续。符合评残条件的,按伤残人员死亡的规定落实相关待遇;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鉴定时死亡的,评残程序终止。此前已处理的事项不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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