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某外贸公司曾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向荷兰鹿特丹出口一批食品,买方开来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物无病毒,适于人类食用”的卫生证明。货物装船后,卖方议付款时,议付行发现卖方提交的卫生证明中漏写“货物无病毒”字样,实为单征不符,便两次去电开证行征求意见,但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后为了避免了开证行拒付。只好由卖方重新按来证要求更换卫生证明,结果,遭受迟收汇20多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2.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售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
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专访索赔?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