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于国际贸易的题目。急!

1.中国某外贸公司曾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向荷兰鹿特丹出口一批食品,买方开来信用证中要求提供“货物无病毒,适于人类食用”的卫生证明。货物装船后,卖方议付款时,议付行发现卖方提交的卫生证明中漏写“货物无病毒”字样,实为单征不符,便两次去电开证行征求意见,但开证行始终不予答复。后为了避免了开证行拒付。只好由卖方重新按来证要求更换卫生证明,结果,遭受迟收汇20多天的利息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2.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售给泰国C公司。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

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专访索赔?为什么?

1. 在进出口业务中, 所有的跟单信用证, 银行只考察信用证中所涉单据是否完整及符合要求,这是议付的唯一条件. 如果一开始已经发现卫生证明的问题, 有两个办法解决: 要么立刻安排更换卫生证明; 要么就是立即联系客户,商量修改信用证, 前提是该信用证是允许修改的才行. 若更换卫生证明的花费少于更改信用证的花费, 或者手续要简单的多, 那就更换卫生证明. 总之, 快速, 高效, 成本控制都要考虑, 但最重要的, 是收汇安全.

2. 关于转口贸易的问题, 视乎B与A签订的合同里,品质以什么地方,什么机构的判断为参考标准? 有没有约定相应的赔款措施? 每个公司实体都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时候即使所发生的损失有相关性, 但若没做相关约定, 尤其是, 有关质量的投诉发生在A与B的交易已经完全结束, 且B已经对货物做了可视检查的情况下, B是无权向A提出索赔的.

3. 买方的索赔不会获得支持. 因为双方约定的检验条款是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显然, 供方的检验报告是合格的, 否则需方也不会接受货物了. 这就是合约精神.
不过鉴于买方有当地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存在与合同不符的质量问题, 买方仍然可与供方交涉, 如交涉不成功, 可向海关投诉该供货公司, 使其进入海关黑名单, 相信对方如果考虑到这一点, 会谨慎应对你的索赔要求.

另外, 如果你可以要求对方出具装运当地的检验报告详细内容,如果两地检验标准相同的情况下, 得到的结果却相差甚远, 你甚至可以对对方的检验公司提出质疑, 向其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告诉.

在国际贸易中, 信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条件, 是玩游戏的资格. 所以尽管有时候处于沟通的劣势, 但苦你有理有据, 理直气壮地去投诉好了. 前提是你得有时间和精力,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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