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厂区内的道路是否属于法律上讲的道路,法理依据是什么

我辖区内有一大型国有企业,该企业下有二级厂矿二十余个,形成三个封闭的厂区,厂区内各有二级厂矿企业3-10个不等,进出入厂区需要办理通行证件,厂区内行驶的车辆多为企业自有(分属不同的二级工厂企业)和企业长期雇佣使用的外来务工车辆,请问厂区内道路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在厂区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是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还是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1.法律没有规定道路的定义
2.只要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满足主要责任以上的 均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而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追问

交法上对道路有一定的限制,和上述情况好像有出入,症结在道路的定义,请结合实际案例及法条解释

追答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章附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2.按照你提供的情况,应该是派出所管辖犯罪,应该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体司法解释如下: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3号第八条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134、135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犯罪的,第233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
3.是在不好意思,想当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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