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如题所述

如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不仅要摸清债务家底更要前移监管关口从机制及体制上强化债务管理,把地方政府融资还债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债务危机。下面,笔者主要从债务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机构、风险预警、债务偿还等四个方面谈一些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想法。一、建立债务统筹预算机制。政府债务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债务收支应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并报同级人大审批,有利于将项目清查分类使政府注意到以前所不知晓的债务风险。在债务预算统筹管理中要注重两点。一是加强债务计划管理。地方财政每年制定本级政府举债计划,并实行硬预算约束使其根据此计划进行举债;中央政府对地方发行公债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债务资金认购规模及具体用途。二是严格举债权限。对举债权进行四种限制,第一,举债程序限制,举债前必须履行特许或审批、登记、投票表决、授权等程序,如有的实行中央政府审批,有的实行政府部门审批, 有的实行地方权力机关审批,短期借款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实施,而长期借款需由地方人大批准;第二,举债形式限制,地方政府的举债形式通常以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为主,地方政府主要借款形式是由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提供长期贷款;第三,举债规模与期限限制,举债规模主要由上级政府确定每年的举债总规模,或制定固定的上限,通过债务承受能力上限来限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地方政府的举债期限为债务投资项目受益期内;第四,举债用途限制,除季节性波动造成财政收入不足使其短期借款外,地方政府举债只能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资本项目支出,不能用于弥补地方政府经常性预算缺口。二、成立专门债务管理机构。在财政部国库司下设“债务管理中心”, 各省、市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对各级政府债务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各级政府债务能够及时偿还并履行承担的义务。一是对债券发行和银行贷款进行管理。财政部债务管理中心对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行地方债券资质进行评估,各级债务管理机构严密监控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和存量规模,发债资金的流向,以及债务偿还等;债务管理中心用两种方式即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审核银行贷款规模,需求控制也就是借款方控制,相关指标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收入、扣除人员经费后的净预算收入、预算支出等,规定省及地(市)政府债务余额可为其净收入的倍数,如果超过将不允许举借新的债务;供给控制主要是控制银行及其他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建立一套管理其承担贷款和担保风险规定,规定银行也要分担风险,即最少承担与任何违约相关净损失的15 %。二是对融资机构进行管理。目前地方政府普遍拥有种类繁多的融资平台,大多数平台依托政府信用或者公共资源(如土地、矿产等)作为抵押物以企业法人名义进行大量融资,债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这些平台融资的梳理和监督。既要逐步淘汰那些不具备举债条件的平台,又要对那些有条件的融资平台特别是部分地级市城投公司等融资平台扶持其上市融资;同时对政府融资平台投资项目采取跟踪监督防止债务资金挪用,促进债务资金充分发挥效益保障项目按时优质完成。三、建立科学高效预警制度。预警债务风险是债务风险控制的核心制度,风险评估预警有两种模式。一是将地方政府债务与财政状况联系评估。由各省审计厅用负债率(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债务率(债务余额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当年可用财力即当年预算内外可支配资金(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经费)等三类财政状况指标衡量省以下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水平,风险高的地方政府被列入“预警名单”进行监控;严重的则被列入“危机名单”由各省专门成立的“财政计划和监督委员会”特别监控并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化解危机。二是将地方政府债务与偿付能力联系评估。用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占当年可用财力的比重)和债务率等两个指标来确定地方政府处于“红灯区”还是“绿灯区”,如果债务利息支出率小于40%且债务率小于80%,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处于绿灯区,允许地方政府借款;否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处于红灯区,进入“红灯区”的地方政府被严格禁止举借新债。灵活健全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是防范债务风险对地方正常财政运行冲击的行之有效手段。一是建立偿债专户制度,在财政部门设立债务偿还专户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由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财政部门按计划还款进度将偿债资金直接拨入专户;经财政转贷的国债资金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要求使用单位将偿债资金划入偿债专户由财政部门一个口径归还。二是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当地方政府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可先从偿债准备金中支付,按债券发行额的10%建立偿债准备金,可用于投资增值但仅限于投资低风险的中央政府支持债券,投资期限不能长于债券剩余期限;中央银行是该准备金的管理人,基金筹集方案根据中央政府财政部门的计划制定。三是建立中央政府重组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地方政府如出现债务危机,中央政府可接管地方政府债务,具体是中央政府发行中央债券重新确认地方政府债务并成为省和地(市)政府的债权人,中央政府接管包括税收分享在内的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作为担保,并要求每月支付相当于省、地净经常性收入的15 %,确保债务危机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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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3
  政府性债务是一把"双刃剑",适度举债建设、规范管理,对地方政府来讲,不仅可以拉动内需、拓宽筹资渠道,还有利于加快公共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但如果过度负债、监管不力,地方政府性债务则将导致财政风险、政府信誉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的正常运行,甚至可能会拖垮地方经济的发展的脚步。
  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地方债。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直接借入、拖欠或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两部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债务和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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