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一、大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公司帮助完成。以贵阳为例
2013年1月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终止妊娠后或者术后6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申请分娩生育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准生证、出生证和独子证复印件。
3、生育住院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盖就诊医院章)。
4、单位证明(含职工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产假起止日期)。
5、报销资料涉及复印件的部分,需提供原件审核。
二、部分城市生育津贴、补贴申领由个人自己办理的,需提供相关资料,在指定时间内到社保局办理,提供资料和提交公司资料几无差别。
三、对于少数社保代理的个人或者小微企业、办事处、分公司的,需提前报备代理公司,并提交相应资料给代理公司由其协同申报,对于好易保这样的网上社保服务平台,便可网上直接上传资料、网上申领。
扩展资料: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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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申请需要由单位负责人员或者女职工本人带上女职工身份证,小孩出生证明原件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机构生育部门进行出。
以北京为例子,当地对于生育津贴计算以及领取都有明确的说明
一、北京当地生育津贴计算方式
《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第三条(1),明确参加北京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二、北京当地生育津贴领取所需资料
从《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6]99号)(2)可以了解到,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以下证明:
(一)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二)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应当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申领生育津贴》(3)明确当地生育津贴对应所需提供资料以及简单流程
(一)参保人不同属性所需要资料有所不同
1.本市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医学诊断证明书、婴儿出生证明、《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2.外埠户籍的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医学诊断证明书、婴儿出生证明、《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分娩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还应携带办理材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参保职工因引流产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医学诊断证明书、《结婚证》、《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引流产日期在2012年1月1日前的外埠户籍参保职工,还应携带办理材料《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4.外籍或港澳台参保职工因分娩申领生育津贴的
用人单位应携带办理材料中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婴儿出生证明、《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登记表》到参保属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津贴手续;
(二)生育津贴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要求对已经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进行信息或待遇变更的,应携带办理材料《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息变更表》,并按社保经(代)办机构的要求提供代为办理证明;
2.社保经(代)办机构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完成生育津贴核准手续。并录入生育津贴登记信息,打印《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一式两份)。一份送还用人单位,一份与其他材料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况时,经办人员应出具《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告知书》,与其它申报材料一同返还用人单位,并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登记的理由。
考虑到各地政策不同,具体的计算方式以及办理生育津贴流程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生育部门为准。
引用资料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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