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法》第25条的解释(绝对高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二)应该怎么理解?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违法单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并责令劳动者待岗回家又不作出明确理由的,致使劳动者以不合公司劳动纪律而维权发生的违法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怎样支持?
回答合理明确被采用另外再加100分

很简单,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第2款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即可,这样不仅不用承担离职的责任,还可以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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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1-16
一、如果是用人单位首先违法(无故单方面拖欠劳动者工资、让劳动者回家待岗),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单位的行为,正确的做法是:
1 找单位工会出面协商或者自己跟单位协商,让单位自行纠正其错误做法。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单位,请求纠正其违法行为。
3 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机构纠正单位的违法行为。
二、既然劳动者是因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其待岗在家,劳动者就不可能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所以单位已经违法在先,如果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就更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拖欠,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还应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给予一定的赔偿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者标准工资发给相应的生活补助费。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1-11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解释为: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于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我国《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法第26、27、29、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对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并且将其排除在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范围之外。
何所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般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的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比如某员工经常迟到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到达一定的次数,不能因为员工偶尔迟到一两次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要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的大小,比如员工弄坏一个几十元的模具不能算严重失职,但如果该模具的损坏造成流水线停产损失巨大的,并且员工明知该模具的重要性的,可属于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单位可以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利用优势和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有类似条款存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http://www.laodong.cn/mylead/Article_Show.asp?ArticleID=518

第3个回答  2006-11-11
何所谓“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一般认为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的主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比如某员工经常迟到的,必须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到达一定的次数,不能因为员工偶尔迟到一两次就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要看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程度的大小,比如员工弄坏一个几十元的模具不能算严重失职,但如果该模具的损坏造成流水线停产损失巨大的,并且员工明知该模具的重要性的,可属于严重失职。

用人单位单位可以能制定和法律不相违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不能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不能在法律之外再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利用优势和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如果有类似条款存在,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http://www.law51.net/labor/labor30.htm

第4个回答  2006-11-13
你说的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可以解决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公司单方面拖欠工资的话,那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免得被公司抓到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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