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局对于各类涉嫌欺诈企业有执法权吗?

如题所述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于行政处罚的事项,一共有556项,对于各类涉嫌欺诈的企业,当然有执法权!以下例举10项处罚权限,供你参考:
  1、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 罚款;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3、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4、抽逃其出资的: 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5、 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
  6、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取缔,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7、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8、年度检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罚款,并限期改正;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
  9、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10、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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