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管理法律法规

有关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1、《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主要包括:入监教育;个别教育;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监区文化建设;社会帮教;心理矫治;评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出监教育等。

第六条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坚持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辅助教育相结合,常规教育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监狱应当设立教育改造场所,包括教室、谈话室、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电化教育室、心理咨询室等,并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八条   监狱用于罪犯教育改造的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少数民族罪犯、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经费应予提高。

2、《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干警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建设,提高队伍战斗力,根据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行为准则是干警思想、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对干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实施本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是:自觉执行与加强教育相结合;自觉遵守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自我约束与监督检查相结合。

3、《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基本规范

第一条   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规纪律。

第二条    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认罪悔罪。

第三条    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学习,爱劳动。

第四条     明礼诚信,互助友善,勤俭自强。

第五条    依法行使权利,采用正当方式和程序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服刑期间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超越警戒线和规定区域、脱离监管擅自行动;

(二)不私藏现金、刃具等违禁品;

(三)不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借用、交换、传递钱物;

(四)不在会见时私传信件、现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绝缘、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窃、赌博;

(七)不打架斗殴、自伤自残;

(八)不拉帮结伙、欺压他人;

(九)不传播犯罪手段、怂恿他人犯罪;

(十)不习练、传播有害气功、邪教。

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第三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

第五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 

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第八条    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

第九条    监狱依法使用的土地、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监狱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5、《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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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09

现行监狱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监管改造环境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

扩展资料:

广义的监狱制度是指与执行剥夺自由刑有关的一切方法和制度,如监狱内的监禁,戒护、教育、感化、劳动、生活卫生、医疗、赏罚等;狭义的监狱制度仅仅指监禁和监护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监狱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监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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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1、《监狱法》
  监狱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监狱行刑活动中所发生的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家刑事法律的组成部分。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已经2004年3月2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第12号令《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同时废止。《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是罪犯接受改造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是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3、《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
  为了规范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3个回答  2010-05-08
秦律中的《司空律》、《囚律》是中国历史上关于监狱管理的最早的专门法规。
监狱在中国古代早已出现,《周礼》载“以圜土纳之”。圜土就是监狱。还规定了许多囚徒教化和管理的制度。秦代时监狱规模空前扩大,各郡县都设有,于是出现了专门的狱政法规,即《司空律》和《囚律》。
秦律规定,对犯人严加看管,狱中设有“署人”、“更人”负责看管囚犯。囚犯外出劳役时不得前往市场。并根据人犯不同等级的身份制定不同的制度,有爵位的人在监狱中也享有特权,一般的犯人则要穿囚衣,戴刑具。还让判轻刑或服过一定刑期的刑徒看管判重刑的刑徒。秦律中还规定了犯人的口粮供应标准和衣服供应标准。
秦律的监狱管理法规对后代有很大的影响,以后的汉律、唐律中都有相关的专门内容。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3
你好:
1)日常的监狱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2)对狱内发生的各类案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对罪犯的文化学习要依照教育部规定的法律法规;
4)对罪犯的劳动生产的技术等按照有关的生产和技术等级规定管理;
5)对罪犯的卫生和健康管理要依照卫生部规定的法律法规;
6)其他就是监狱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所规定的监规纪律;
7)对罪犯的管理规定是司法部规定的《犯人守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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