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折旧举例而言,会计和税法上判定是否加速折旧的不同会引起怎样的递延所得税?请举例详述,谢谢!

如题所述

首先是折旧年限,税法规定从3年到20年不等,对于每类资产折旧摊销年限有具体规定,允许缩短折旧年限的,也不得低于60%。
其次是加速折旧方法的使用,会计允许按照合理的估计进行调整,但税法有严格规定,并非所有资产都可以加速折旧。税法上也存在允许资产一次税前扣除的的规定(类似于低值易耗品),但会计仍然需要折旧。
以一项会计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为例,如果税法不允许加速折旧,而采用年限平均法。这样在折旧初期会计折旧必然会大于税法折旧,从而导致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因为税法不认可这项加速折旧,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后期,因为会计折旧金额逐渐减小直到小于税法折旧,这时候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逐渐减小,这是一个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过程。如果这项资产会计和税法折旧均没有残值(或残值相等),那么在最终,两者会相等,不再产生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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