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限速70的路段行驶,双机动车道,双黄线路段,天气晴朗可见度1000米以上的路段,以时速50-60的速度行驶,一辆非机动车横穿马路(大约15的速度),机动车向右躲让不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以【交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以为保持安全车速定罪全责。
我父亲因此定了全责,所以我很纳闷。原因有三:
第一,我感觉法律适用不对,未保持安全车速发条的适用应该是应该是无限速标志的路段。
第二,关于安全车速的相关法条只有【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好像我父亲并未在此条违法。
第三,离交通事故现场几百米就有人行横道的红绿灯口,非机动车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
希望对此种交通事故有有经验的人士帮我解答,谢谢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