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穿马路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般责任怎么划分的?

在道路限速70的路段行驶,双机动车道,双黄线路段,天气晴朗可见度1000米以上的路段,以时速50-60的速度行驶,一辆非机动车横穿马路(大约15的速度),机动车向右躲让不急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以【交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以为保持安全车速定罪全责。

我父亲因此定了全责,所以我很纳闷。原因有三:
第一,我感觉法律适用不对,未保持安全车速发条的适用应该是应该是无限速标志的路段。
第二,关于安全车速的相关法条只有【第四十四条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好像我父亲并未在此条违法。
第三,离交通事故现场几百米就有人行横道的红绿灯口,非机动车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

希望对此种交通事故有有经验的人士帮我解答,谢谢帮助

横穿马路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般机动车负主要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失时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属于过失相抵。
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法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明确规定。过失相抵既可以适用于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无论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还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可以适用过失相抵。
《安全法》第61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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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07
照你的描述来看,不应该判你父亲全责,可以去上一级行政机关即交警大队申诉,有些底层交警是乱判的,一味的让机动车全责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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