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6个月申请条件

如题所述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月。请哺乳假有四个条件,即存在困难、工作许可、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法律规定: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通知》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〇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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