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开庭后补充证据期限

如题所述

当事人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供所掌握的证据,法律由此也规定了开庭审理前的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并经法院准许。对于开庭审理后的的补充证据的期限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受审理期限的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在三个月内审结。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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