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成立的条件

如题所述

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包括: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其业务必须在公益范围内;
2、有法定注册资金,且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成立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由上可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
【法律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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