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辞退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先由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然后由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审批并作出辞退决定。对拟辞退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对其进行审计。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作出辞退决定后,应当向被辞退公务员送达《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呈报单位。然后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最后将《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的《公务员辞退规定》
第八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二)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审批并作出辞退决定。对拟辞退且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事先对其进行审计。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审批后作出决定。(四)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向被辞退公务员送达《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呈报单位。(五)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六)将《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同时将辞退决定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任免机关在办理公务员辞退时,对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暂缓审批。
第十条 《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应当在作出辞退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本人。
第十一条 被辞退公务员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应当自《辞退公务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撤销辞退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被辞退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辞退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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