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非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

如题所述

支票非基本当事人包括哪些:背书人、保证人、被背书人。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支票出票的记载,是出票人在出票时在支票上记载的行为。在记载事项上,仍然可以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就此几种记载事项分析如下:

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

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_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主要包括支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支票付款地为支票上付款人的债务履行地;出票地为支票上付款人以外的人的债务履行地,从票据实务上来说,票载出票地可以不是实际的出票地,确定出票地可以决定适用的法律。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可见,出票人如果没有记载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支票并不因此无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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