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怎么办身份证

如题所述

孤儿证办理需要符合失去父母并且未满十八周岁的条件,携带户口本(父母死亡户籍证明)或者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发放《孤儿证》。

一、孤儿证怎么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一)、办理条件: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的儿童。凡具有本地户口、年龄未满十八周岁,失去父母,经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认定批准后发给《孤儿证》的儿童。
      (二)、申请材料 :
      1、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
      2、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1)孤儿的父母因病自然死亡的,凡死于医疗机构的,死亡证明由该医疗机构出具;死于家中的,死亡证明由负责该地区的基层医疗卫生组织出具;
      (2)凡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证明则应由人民法院出具。
      (三)、办理程序
      :1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户口簿复印件→2村委会调查落实→3乡民政办核实并填报审批表→4交分管领导签字审批→5报县民政局审批→6由县民政局填报孤儿证→7转乡民政办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孤儿证。
      (四)、办理期限: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孤儿身份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一)、父母死亡: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复印件。对死亡时间较早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具前述部门或机构证明的,可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附有2-3名邻里知情人证明材料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人民法院出具的孤儿父母宣告失踪判决书;
      对暂时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判决书的,可提供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父母出走未履行抚养义务两年以上的证明,并附有3人以上邻里知情人询问笔录,乡镇(街道)或公安机关加盖公章确认。
      (三)、父母重残:应提供1、2级残疾人证。
      (四)、父母服刑:正在监狱服刑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复印件或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刑证明。
      (五)、福利机构弃婴和孤儿:弃婴、孤儿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留存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孤儿报案的证明,或者前述孤儿生父母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证明、福利机构所属民政局出具的孤儿入福利院证明。
      综上所述,对于未年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失去父母,经当地户口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可以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孤儿证明,获得作为未成年人无人抚养的情况下得到救助的凭证,程序和要求并复杂,只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均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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