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三个基本认定条件

如题所述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具体询问当地民政部门)。
农村脱贫一直都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个问题,保障贫困农民的基础生活是农村扶贫工作的重点工作,我国针对农村扶贫,有困难户、五保户、低保户等的认定。目前,我国仍然有近三千万建档立卡的低保户,低保户指的是在农村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房屋、债权等。
申请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特困救助和低收入救助的家庭,拥有应急之用的以下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24个月城市低保标准之和。
(一)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二)商业保险;
(三)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
家庭财产中有以下情况的,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大型、小型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留学的。
法律依据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四条可知: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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