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的雇员受伤是否认定工伤

如题所述

  包工头的雇员遭受职业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包工头不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属于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发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附:《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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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22
从目前最高院的解释和各地法院的操作,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直接招用和管理的劳动者,不作为与之或和上级有资质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可以走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救济途径,同时要求违法发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2个回答  2014-01-22
1.首先要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很关键,也是所有问题的前提,不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是白搭,如果单位不申请的话,职工个人就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2.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3.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4.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追问或直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4-01-21
看你包工头有没有资质 是不是法人 不是法人就不是工伤 走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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