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当地有烟草证的小卖部全部回收香烟,再转卖给他人或外地犯法吗?

如题所述

向当地有烟草证的小卖部全部回收香烟,再转卖给他人或外地犯法。
烟草在中国是实行管制的商品,要经营烟草的需要取得烟草的经营资格,如果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会构成无证经营,会受到相应的行政或者刑事处罚。持有烟草零售许可证无权从事批发业务。无证经营,指企业或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而自行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为。
从事无证经营,一般都不具备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员、资金、技术等条件,因而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经营活动往往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国家法律规定,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不得筹建或开业。否则,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 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本法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烟草专用机械的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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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15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如果,行为人依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收购卷烟之后以寄售等形式出售卷烟的,其行为应当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等违法行为。同时,行为人通过快递物流等形式寄售卷烟的,还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1、行为人以自销为目的,采取走街串巷等方式收购卷烟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23条第2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29条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6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行为人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以寄售等形式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是以条为单位计算、含50条,不是以支为单位计算)的,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24条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4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21条,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第25条第2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邮寄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如果,行为人在未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擅自办理邮寄,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52条规定,根据被查获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罚款,没收烟草专卖品等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14条第1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等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如果,行为人未依法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上述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8-11-19
违法。烟草,是国家专控专卖的,销售烟草,须取得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烟草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11-19
最好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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