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灯设置规范是什么?

如题所述

应急照明用的灯具的总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主要包括事故应急照明、应急出口标志及指示灯,是在发生火灾时正常照明电源切断后,引导被困人员疏散或展开灭火救援行动而设置的。但在日常的检查中发现,单位在消防应急灯具的选型、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合理选择应急照明系统供电控制方式、接线方式,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直接影响到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作用的发挥。在日常生活中,要经常进行检查,防患未然!

一、消防应急标志灯的设置

应设置指示出口的部位或场所

1 建筑物内的安全出口。

2 多层、高层建筑中各楼层通向疏散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门口。

3公共建筑室内最远点至房间疏散门距离超过15m的房间出口。

4 在地面首层无障碍出口处应设置肢残人员标志,并在各层消防电梯口设置肢残人员标志。

指示出口的设置要求

1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内侧,其标志面应朝向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

2 应设置在出口门的上方居中或门的旁边,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大于200mm。

应设置指示疏散方向的部位或场所

1 疏散走道拐弯处。

2 地下室疏散楼梯间。

3 超过20m的直行走道、超过10m的袋型走道。

4 人防工程。

5 避难间、避难层及其他安全场所。

指示疏散方向的设置要求

1设置在疏散走道的顶部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2.2m~2.5m。

2 设置在疏散走道的侧面墙上时,设置高度宜底边距地1m以下,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灯具突出墙面部分的尺寸不宜超过20mm,且表面平滑。

3 指示疏散方向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在地面设置时,灯具最高点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3mm,灯具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导向光流型消防应急标志灯的指示方向应与疏散方向相同,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在地面设置时应符合本条第2款要求。

注:1、2种设置方式可在消防应急标志灯中增设消防标志牌。

1 宜嵌顶或吸顶安装,当条件限制时可设置于走道侧面墙上,其底边距地高度宜大于2.5m。

2 应根据环境合理选用具有防潮、防水、防尘、防爆、防震、耐腐蚀和抗机械损伤等防护类别和等级的消防应急照明灯。

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可使用正常照明灯具。

注:建筑物内发生火灾时,仍需消防作业的工作区域的照度应保持正常照明的照度值。(非电池供电)

应使下列地点的照度高于其周边区域的照度

1 指定的疏散出口和安全标志。

2 疏散走道中每个行进方向改变处。

3 每个内连走廊的连接处。

4 安全出口的外面及其附近区域。

3应急照明配电箱和分配电箱的设置

配电箱和分配电箱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 m~1.5m,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0m。应急电源盒与配套的灯具间距不宜大于1m。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设置要求

1不宜置于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场所。

2使用酸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有碱性物质场所;使用碱性电池时,不应设置于带酸性的场所。

3应距暖气等热源1m以上。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0-12-25

第2个回答  2018-03-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 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 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
的演播室;
4 建筑面积超过300m2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 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
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
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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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
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0m;在走道转角
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
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3.6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和《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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