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科技是个传销性质的集团吗

如题所述

截止2019年6月29日,AR科技暂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传销性质的集团。

AR科技属于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品牌,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为谢凡,注册资本319.1489 万人民币。

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一类医疗器械的研发、租赁;视力保健品的研发、视力保健技术研发;保健按摩;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商业的批发、零售(不含许可经营项目)。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经营范围不属登记事项。

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暂未被认定为传销,其旗下的AR科技不属于传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传销需符合以下三条:

1、参加者通过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或者以认购商品(含服务)等形式变相缴纳"人头费"或"资格费"取得加入、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通过介绍他人参加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内部财富再分配关系的组织体系;

3、组织者利用参加者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参加者的收益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及其发展人员数量决定。

扩展资料:

一、打开百度,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点击进入;

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首页搜索框输入“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点击查询;

三、在搜索的结果中找到“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点击进入;

四、从搜索的结果可以看出,珠海大爱科技有限公司目前处于正常开业状态,未被列入异常名录,不是传销。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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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3

是的。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扩展资料:

凡有《禁止传销条例》里面列举的行为,并且未经商务部批准。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门户网站-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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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02-03
凡有类似《禁止传销条例》里面列举的行为,并且未经商务部批准。这些行为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