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劳动者患精神病,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关系吗

如题所述

咱们首先讨论比较积极的方案,也就是最好的情形:
如果员工存在患有特殊疾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形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那么这个时候公司如果做出了不想留用该员工的决定,那么接下来应该视情况主动和员工或员工家属协商,说明一下具体情形,在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协商离职的事宜,这个时候如果是协商解除的话根据法律规定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且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是不允许协商解除;于是可以考虑请员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单位从各种角度考虑可以给员工一定金额的补偿,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公司文化或者社会责任角度,都应当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然后很多单位遇到的情形是,谈了,员工不愿意走,就要留着,单位领导的意思就是让他必须离职,不能留.那么我们就要考虑从法律层面来讲的离职可能性了:

直接就你说的这种精神疾病的情形,法律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应当根据其工作年限等信息享受一定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不在这里赘述,可以直接百度"医疗期"来看到底符合哪个档能领多少.医疗期结束后,如果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做劳动能力鉴定,而后可根据鉴定结果,1-4级的不能解除;5-6级的员工主动提出才能解除;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就可以解除.而且在解除时应当根据病情支付6-12个月不等的疾病救济金.

但是问题来了,据现阶段的相关法律及流程规定,患有精神类疾病的,需等到患病满5年才可以去做劳动能力鉴定,那么刚才说的那一套流程,就得等5年;

所以如果单位真的坚决想让员工离职的话,依然建议用协商的方式,这样也可以更多的关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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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5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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