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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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盟创始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沈钧儒

  沈钧儒(1875—1963),曾任民盟中央主席。字秉甫,号衡山。 祖籍浙江嘉兴。1875年1月2日生于江苏苏州。沈钧儒自幼聪颖, 有7岁(实为周岁5岁)能诗之誉。13岁即积诗成帙。15岁考秀 才得中,诗赋列为第一。
  沈钧儒青少年时,即十分注重个人道德的修养。家庭环境熏 陶着沈钧儒的思想品德,影响着他的一生。
  晚清时祖国的深重苦难,激发着沈钧儒的爱国之情。沈钧儒 19岁时,爆发了中日甲午之战。他见外患日深,更加关心时务,写了数篇诗文以寄忧国愤世的激昂之情。
  1900年,父沈翰病逝。为解决家庭困难,沈钧儒与胞兄保儒 应叔沈卫之召,赴陕西三原学署任阅卷。在陕西,他与沈卫的学 生于右任等创办了三原印书局,翻印康梁所著书籍,大谈维新革 命。
  1903年,沈钧儒应乡试中举人。次年,应殿试得“赐进士出 身”衔,被签分刑部贵州司主事。当时,沈钧儒见日本维新后,日 益富强,遂申请留学日本盼能为振兴祖国寻求出路。1905年秋,得 以新科进士派赴日本,入东京私立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政治部学 习,后继入补修科,于1908年4月毕业回国。
  1908年9月,沈钧儒任浙江谘议局筹办处总参议。次年春,与阮性存、褚辅成、陈敬第等发起组织立宪国民社,以推动浙江省 的立宪运动。10月当选为浙江省谘议局副议长。同时,沈钧儒参加了江苏省谘议局发起的国会请愿代表谈话会,三次进京请愿速 开国会,均遭失败。自此,他看出清廷的所谓预备立宪,只不过 是一种骗局,决心转向革命。
  1911年辛亥革命时,曾与陈时夏一起担任浙江起义的政治组 织方面的设计准备工作。 1912年初,沈钧儒当选为浙江省教育会副会长,浙江省临时 议会议员。2月任浙江省教育司司长,任内,他整顿了省内学校, 对教育制度多所兴革。年底,他辞去各种行政职务,膺选为国会 参议院浙江省候补议员。
  1912年4月,沈钩儒被选为统一共和党参议,5月经褚辅成、 顾乃斌介绍加入中国同盟会,8月继为国民党党员。约于此时,他 参加了南社。
  1913年他支持国会议员联合弹劾袁世凯,并积极参与天坛宪 法草案的起草。9月国民党“二次革命”失败。
  1916年6月黎元洪出任大总统,沈钧儒被派为浙江代表到北 京共商国策。1917年3月任司法部秘书,并参加以张耀曾、李根 源为首的政学会。?月辞司法部秘书职南下。
  1918年6月,广州国会递补沈钧儒为正式议员,到广州参加 参议院活动及参加制宪,1919年9、10月间,为破坏段祺瑞政府 的武力统一计划,衔命赴闽潜入浙军潘国纲部,使该部脱离北洋 军阀指挥,保持中立。1920年9月任护法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 10月离职回沪。
  回沪后,研读马克思的《资本论》,并以写作为生,著《家庭 新论》论述家庭问题及社会问题。1922年任《中华新报》主笔。同 年6月北上,任国会参议院秘书长。8月,当选为国会宪法起草委 员会委员。1923年6月,为反对曹锟贿选,坚辞秘书长职,赴沪, 与离京议员一起频发通电和宣言,抨击、揭露和声讨曹锟的违法 贿选。
  1924年11月,沈钧儒等国会拒贿议员联合发表宣言成立国 会非常会议,企图以此对抗临时执政段棋瑞及其提出的善后会议, 以维护们临时约法》。最终,无结果而散。
  1926年9月,与褚辅成、沈恩孚、黄炎培等发起组织苏浙皖 三省联合会,反对军阀孙传芳等,迎接国民革命军北伐。蒋介石 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时,与褚辅成同时被捕,险遭杀害。
  1927年秋任上海法科大学(后改名上海法学院)教务长,他 坚持民主办学,主张学术自由和自由结社,培养了不少法学专门 人才如著名法学家沙千里、林亨元等。1933年创办正行女子中学, 任董事长,1935年又亲任校长。同时在上海从事律师工作,以敢 于主持正义不畏强豪而称誉于律师界。1933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 同盟,任上海分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后又当选为上海分会执 行委员。4月,为营救被捕的陈赓等人,与宋庆龄、蔡元培等7人当选为民权保障同盟营救政治犯委员会委员。
  “九一八”事变发生,沈钧儒义无反顾的投身到抗日救亡运动中去。“一.二八”战事爆发,他更是全力以赴的支援十九路军进 行淞沪抗战。1935年12月他与上海文化界的一些爱国进步人士 马相伯、邹韬奋等发表《上海文化界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 化界救国会,任执行委员。次年1月,扩大为上海各界救国联合 会,任主席,5月31日联合全国各界抗日力量组成全国各界救国 联合会,任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负责组织工作。
  1936年11月23日,沈钧儒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史 良、王造时、沙千里被国民党政府逮捕,为著名的“七君子”之 狱。为了抗日救国,沈钧儒等置个人安危于度外,不屈不挠同反 动派进行斗争。“七七”抗战后,国民党当局迫于形势于1937年 7月31日将“七君子”交保释放。
  1938年10月到重庆,自此,他便主要围绕着坚持持久抗战, 坚持国内团结,反对妥协投降;坚持民主,争取人民的民主自由 权,反对独裁;要求早日实施民主宪政等问题与国民党政府进行 斗争。终为国民党所不容,被排除在1942年7月公布的国民参政 会第三届参政员名单之外。
  1939年9月初与邹韬奋、章乃器等在重庆发起成立统一建国 同志会。1941年为调解国共冲突,统一建国同志会改组为第三党 性质的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9月中国民主政团同盟改组为 中国民主同盟,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
  1945年日本无条件投降,12月救国会根据形势的变化决定改 称为中国人民救国会,沈钧儒当选主席。1946年1月任民盟参加 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和中共代表密切合作,争取和平、团结、民 主、统一。
  1947年10月27日国民党政府宣布民盟为“非法组织”,沈钧儒坚决反对妥协投降,在民盟总部被迫宣布自行解散后,于11月 26日秘密离沪赴港,与章伯钧、周新民等于1948年1月领导召开 民盟一届三中全会,批判了中间路线,恢复领导机构,重新确定 民盟的路线和政策。全会决定沈钧儒与章伯钧以中常委名义领导 全盟工作。同年5月代表民盟及人救会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召开新 政治协商会议的号召,并秘密离开香港,于9月29日抵达哈尔滨。 与中共中央代表就有关新政协的性质、任务等进行协商,形成了 决议。1949年2月到北平,任民盟出席新政协代表和新政治协商 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在9月21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当选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和中央 人民政府委员。
  建国后,任中央人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长,为建国初期建立人 民的法制体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做出了很大贡献。
  建国以来,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二、三届全国 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届常务委员会副委员 长。1949年12月在民盟一届五中全会上当选为副主席、中央政治 局委员。1953年当选为民盟中央第一副主席,1955年张澜主席逝 世,沈钧儒任代理主席。次年,当选为民盟中央主席,直至去世。 1949年12月,在沈钧儒主持下,中国人民救国会发表宣言,鉴于 中国人民已翻身作主,救国会已完成历史使命,宣告光荣结束。
  1963年元旦,全国政协主席周恩来设宴招待在京的70岁以 上的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等时,在祝酒词中特别指出:“沈钧 儒老人今年九十岁,我们为他祝贺。沈老是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 他曾为民主主义、为社会主义奋斗到老。”1963年6月11日,沈 钧儒在北京与世长辞,享年8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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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1-26
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10月)

院长,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副院长:吴溉之 张志让 张苏
第2个回答  2010-01-27
我记得是谢觉哉同志。
谢觉哉同志是我党的优秀党员、“延安五老”之一、著名的学者和教育家、杰出的社会活动家、法学界的先导、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
1959年在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扬州老金说的对!!!!!!
第3个回答  2010-02-10
院长,沈钧儒(1875-1963)浙江省嘉兴市人。字秉甫,号衡山。清末进士。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辛亥革命。1912年加入中国同盟会。五四运动期间,撰文提倡新道德、新化。曾任国会议员、广东军政府总检察厅检察长、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1932年参加中国民权保障同盟。1935年领导成立上海文化界救国会,积极开展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11月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为“七君子”之一。抗日战争爆发后出狱,继续从事抗日救亡运动。1941年参加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任中央常委。抗战胜利后,任中国人民救国会主席,积极 参加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1948年初在香港发表紧急声明,坚决与中国共产党合作。1949年9月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建国后,历任中央人民政府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民盟中央主席。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病逝。
第4个回答  2010-01-26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沈钧儒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并担任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副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1954年被推为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沈钧儒,字秉甫,号衡山,1875年1月2日生,浙江嘉兴人。中国近代著名的法学家和政治活动家。沈钧儒出生之际,正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日益加深的时代。1963年6月11日,沈钧儒先生在北京医院与世长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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