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乙方名称与盖章不符,合同有效吗?

如题所述

合同中乙方名称与盖章不符合同也有效,签字或盖章是选择关系,意味着要么签字,要么盖章,要么签字盖章同时具备,这三种情况对于合同成立的意义是相同的。由于印章极易被伪造,并且印章的名义所有者与实际控制者极易分离,所以,印章的证明力在本质上低于签名的证明力。但是如果能证明是乙方的真实想法就生效。
法律分析
公司一般都有一个行政章就是公章,一个财务章,一个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可用公章或合同章,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区别和联系,区别在于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在实际工作中,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联系在于而关于合同专用章和公章的效力高下,实际上在使用过程中和司法实践中是一样的,对合同和协议而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只要是乙方的真实想法合同就算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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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5-15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一般来说,公司之间是认章不认人,故盖错章等于没盖章,合同不成立。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的,则视为该合同成立。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1-29
解答如下:
合同有效,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终的责任都是由总公司承担的,该合同合法有效。附件不全,可以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