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方如何规避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如题所述

1、慎重采用买方样品,防止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

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最终消费市场大都在进口国或第三国甚至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同时销售。在对其他国家现状不了解的情况下,出口方采用来样制作的贸易方式,极有可能触犯他国企业或个人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境内已申请注册的工业产权。

因此在凭买方提供样品制作的买卖合同签订时,出口方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对涉及到的工业产权问题应做出明确的约定,指明由样品提供方全权承担相关的侵权责任,避免牵涉产品出口后在他国侵犯工业产权的问题。

当发现对方提供的样品涉及到知名商标、专利时,出口方更应审慎,最好要求买方出示相关书面证明,来证实其是该工业产权的合法所有者或使用者。

否则当涉及侵权问题时,出口方作为产品的实际制造者很难推脱责任,更容易被指为“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罪责,最终难以摆脱侵权责任,在经济上和商誉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2、争取将凭买方样品成交转为以“对等样品”成交

采用凭买方提供的样品交易时,合同履行时以买方所提交的样品作为最后交货时品质检验依据。买方样品的设计很有可能存在出口方不易察觉或不易仿制的部分。如钉制纽扣的针法,木制家具的纹理,精密仪器的螺丝放置的位置等等。

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交易为远期交割,签约与交货的时间间隔较长,这些细小环节如不注意,一旦交货时市场形势发生变化,进口方就很有可能以货物与样品不符为由,向出口方恶意索赔。因此在贸易实务中出口方应尽量避免来样成交。

通常情况下出口方在收到对方样品以后,最好可根据来样复制或选择自制的样品寄交对方,这种样品被称为“对等样品”。如对等样品通过对方的确认,就意味着合同已转换成“凭卖方样品买卖”,这样交易中出口方就会获得较多的主动权。

3、出口方寄送样品的同时应留有复样

出口方对外提供样品的同时最好自留一份复样并妥善保存,以备交货或处理品质纠纷时作核对之用。否则一旦发生品质纠纷,出口方无凭无据,很容易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

有这样一个案例,我国一家出口公司与某德国公司签订了小麦出口合同,签约前德方对我方提供的小麦样品十分满意。但货物运抵德国两个月后,对方突然提出索赔。理由是以德国某检验公司的检验证明,我方交货平均品质比样品低,并向我方公司索赔 -$$$ 欧元。

因商品为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我方声明货物不至于比样品低,。但由于时间较长,我方样品存样早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用实物证明,最后不得不赔付对方一笔品质差价。

由此看来,出口贸易中卖方交货后绝对有必要妥善保存留存复样,一旦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质量争议,可对留存的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划清责任。

扩展资料:

凭样品买卖与普通的买卖相比,有一些区别,因此在签订凭样品买卖合同时,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否则难以认定为凭样品买卖。

一、样品在订立合同时已存在。

样品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凭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的证明,故如果缔约时,并无样品存在,则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已就样品买卖合同达成合意。

二、表明样品买卖之意思表示。

即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以样品来确定标的物的品质或写明“凭样品买卖”等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如果仅有当事人向买受人提示样品的事实,但当事人却未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表明样品买卖的意思,则双方不能成立凭样品买卖。

因为,“盖其提示可仅为唤起买受人兴趣或使知其要领也。然货样品之交付,至少可为货样买卖之推定。”

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前)提示样品。

多数学者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的,不属于样品买卖。

基本赞同此种观点,但同时认为仅有当事人一方于缔约时提示样品,并不必然导致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如果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买卖合同的性质为凭样品买卖,且样品于缔约时已存在的,出卖人于履行前向买受人提供样品,买受人接受的,应认为凭样品买卖合同成立。

当然,在合同法理论上可解释为,一方提示样品对方接受时,方为凭样品买卖成立时,即样品的提示与接受,均为凭样品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行为。但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样品,则应适用《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处理,视为普通买卖合同成立。

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以如上数个法律事实之结合方得构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凭样品买卖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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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2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大致可分为两类:凭实物样品表示与凭文字说明表示。对于一些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难以用文字描述其品质的出口产品通常用所提供的样品作为品质的标准和判断依据。凭样品买卖根据样品的来源又分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和凭买方样品买卖两类。凭样品买卖合同的制定看似简单,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对出口方却潜在着很大的风险。在出口贸易合同中,品质条款和检验条款常常引发争议,双方在交货环节因出口方所交货物与样品不符,出现问题、产生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而在凭样品买卖贸易中出口方应慎重考虑合同品质条款的制定,尽量规避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潜在的违约风险。一、凭卖方样品买卖出口方违约风险的规避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在凭卖方样品交易中,出口方提供的标准样品是合同品质条款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出口方有义务提供与所交样品品质完全相同的货物。通常情况下出口企业为能使对方确认所提交的样品,往往倾向于选择产品中质量较好的作为样品寄出。这样就极有可能导致日后交货时因批量生产,达不到与样品同品质而遭致买方的拒收或索赔。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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