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未足额还款的,出借人可以去法院起诉,并要求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扩展资料: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汤某系亲戚关系。被告汤某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2年1月17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借条,又于2012年2月3日向原告刘某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且书面约定两个月还清。
但被告汤某某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2年1月17日和2012年2月3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借给被告65000元,履行了借条约定的义务,被告理应履行还款的义务。
被告于2012年1月17出具的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的义务,2012年2月3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两个月还清,两个月后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至今未能偿还,故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民事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
被告汤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65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5000元自2013年10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本金50000元自2012年4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逾期利息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