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集集团矿井36种严重三违

如题所述

矿井36条严重三违行为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或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无故不下井带班,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者。
4.瞒报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列级非伤亡事故、较大及以上涉险事故、蓄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调查时隐瞒事故真相的直接责任人。
5.井下打架斗殴,性质恶劣的直接责任人。
6.特殊工种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安排上岗的直接责任人。
7.安排未通过岗前培训或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8.无安全措施安排施工的直接责任人。
9.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0.现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1.现场隐患被各级管理人员、职工、安监员、测气员、防突员、放炮员等指出后拒不整改或殴打、辱骂上述人员者。
12.采、掘、修工作面空顶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13.顶板离层监测预警不到位、支护设计不科学或未按设计施
工造成冒顶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4.擅自截锚杆、锚索或在巷道施工中偷工减料的直接责任人。
15.瓦检工、安监员、放炮员等特殊作业岗位人员和其他井下重要岗位未实行现场交接班、脱岗或睡岗者。
16.偷盗、破坏“一通三防”及其它主要安全设施者;造成雷管炸药丢失的直接责任人,私藏或偷盗火工品者。
17.虚报瓦斯治理“六项指标”数据的直接责任人。
18.瓦斯抽采未达标,强行采掘的主要责任人。
19.因“三违”造成瓦斯超限的直接责任人;瓦斯超限安排作业的相关责任人。
20.不按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三专两闭锁”失效的直接责任人。
21.误揭突出危险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未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揭煤程序进行的直接责任人。
22.严重违章放炮的直接责任人。
23.瓦检工、安监员、防突员、防火工虚报检查数据者或空班漏检者。
24.无证开绞车、皮带、综采(掘)等运转设备或检修时未停电闭锁或擅自解除闭锁的直接责任人。
25.辅助运输超挂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使用不合格销子的直接责任人;安全设施不完善或失效安排运输作业的直接责任人
26.斜巷运输违反“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直接责任人。
27.斜巷悬车不采取措施、放飞车或放大滑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28.井下无措施烧焊的直接责任人。
29.井下拆卸矿灯、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直接责任人。
30.扒车、蹬钩头、坐皮带或坐链板机的责任人。
31.未按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作业或约时停(送)电的责任人。
32.私自拆接火,带电检修、挪移设备或电器设备失爆的直接责任人。
33.电气设备甩掉保险或未按技术标准使用保险,液压联轴节易熔片或易熔塞用其它物品代替的直接责任人。
34.提升人员绞车与信号不闭锁、不正常使用信号的直接责任人。
35.漏电保护及双电源局扇未按规定进行实验的直接责任人。
36.其它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经公司认定属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