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意识教育心得体会

如题所述

意识是指人的头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的总和。当前,随着狱务公开的推进,致使一些罪犯错误地估计形势,在改造中出现了所谓“三化”(即悔改意识淡化、服刑意识弱化、权利意识异化)和“四个有所回升”(即反改造意识有所回升、虚假改造意识有所回升、追求享乐观念有所回升、投机改造意识有所回升)的现象。这不仅危害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同时也妨害了绝大多数服刑人员的改造。针对上述情况,对罪犯实施“在刑意识”教育十分重要。其目的就是在正确行刑观指导下,对罪犯进行权利、义务观教育;使其增强对社会的负罪感、对犯罪的耻辱感、对罪行的罪责感和对法律的敬畏感,从而树立罪犯正确的服刑改造意识,把对罪犯的思想改造教育推上一个新台阶。
在对罪犯实施“在刑意识”的教育中,应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一要教育罪犯承认自己的社会角色。仅几年来,在监狱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了警察执法文明和执法规范等各项文明管理,采取了狱务公开,减刑假释制度公开公正等各种文明举措。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在罪犯中却出现了服刑意识的“三化”现象。监狱人民警察在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中,面临这样的困惑:警察执法越来越依法文明,但顶撞警察的罪犯不断上升;监狱不断深化狱务公开,执法更加透明和规范,但不服从管理的罪犯反之增多;现在的减刑、假释制度更加公开公正,但罪犯不满情绪反之日益普遍;监狱越来越重视罪犯的权利保障,但罪犯却越来越难管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碰到罪犯发泄不满情绪,顶撞民警和不服从管教的现象。这些罪犯对自身的权利要求过多,而对应尽的义务则强调和很少,断章取义,蛮不讲理。不是通过义务而获取权利,而是跳过义务讲权利,权利意识恶性膨胀,忘了自己是“罪犯身份”的意识。在平时改造生活中,只强调享受权利,却不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有些罪犯在呈报减刑、假释后,把自己在测评大会上对民警和同犯的承诺抛在脑后,改造滑坡明显,身份意识、改造意识淡薄的状态出现,在平时的改造劳动中表现出消极思想。这类人从根本上讲不认罪、不服判、不安心接受改造。从心理上讲是抗拒对罪犯社会角色的认同,从而无法顺利地投入到改造生活中去。
鉴于上述情况,监狱人民警察要认真学习《监狱法》和相关政策,对罪犯要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进行耐心细致地思想教育,使他们认识到“精神缺钙”是其走上犯罪的前提,不正当的物欲膨胀是导致犯罪的基本根源。作为在刑改造的罪犯,只有认清形势,直面现实,坚定地认清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认清自己“是什么人”,“这里是什么地方”和“到这里来干什么”?使罪犯弄清这些道理,就使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提升一个高度。是螺旋形的上升,是“否定之否定”。
二要教育罪犯承认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有些罪犯在改造中,不仅在思想上存在着玩世不恭的劣根性,身份意识淡化,而且行为懒散,规范性差。这类人一般忽视改造身份,淡薄改造意识,忽略改造义务,单纯追求个人权利。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是教育他们明白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是执行刑法的场所——监狱。在监狱里,罪犯的一些言行举止乃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是要受到《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罪犯奖惩考核办法》的制约。把对罪犯规范化管理和行为养成放在首位,对其严之又严、细之又细、实之又实。使他们对自己的身份有个准、确的定位,并对监狱环境所要求的言行限制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使他们尽快地从心理上缩短适应监狱环境的过程。对铁门铁窗、高墙电网、武装看押这种监管环境,必须由衷地承认和认同,否则就不能很好的认罪,更谈不上更好地改造自己。
三要教育罪犯承认自己的社会责任。什么是责任?责任就是指要自觉地做好自己本质本应做好的事情,它强调的是一种自觉意识。监狱是管理和改造罪犯的刑法执行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改造中,加强对罪犯进行责任意识的教育,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是十分重要的。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国家提供了较好的改造环境和改造条件,社会各界也伸出援助之手,对罪犯进行热心地教育帮助;监狱警官更是苦口婆心、呕心沥血地进行耐心细致地教育,亲情给予的无私关爱等等,促使他们对自己所犯罪错有个清醒的认识,进而安心改造,回报社会。这就是一种责任。同时要使每一个罪犯认识到,把罪犯投入到监狱干什么?不言而喻,就是要让罪犯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相对封闭的特殊环境下,深挖犯罪根源,矫正行为恶习,这同样也是一种社会责任。但是这种社会责任,必须得到罪犯的认同,才更有价值,更有意义。一个毫无责任感的人,是谈不上有道德的人;一个没有道德的人,很难有守法的思想。对罪犯的认罪、悔罪、赎罪教育,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强调他们的责任,唤醒他们的责任良知,找回他们缺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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