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这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处理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扩展资料
认定违纪党员下落不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必须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即有证据证明该党员犯有违纪错误。
二、必须是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达到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形。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开除党籍。
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