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人事关系在原来的国企单位,我与原来的国企单位是劳务关系,就是说我每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单位就给我发基本工资和上各种保险,单位就不管我干什么了,我就可以一年都不用坐班。 我2002年至今在另外一家公司打工,一共签了两次固定期限一年的聘用合同,从2005年到现在没有签过合同。最近老板要和我重新签订合同,但是吧合同的类型改为了“劳务合作协议”,说我不能同时和两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只能和他签劳务合同。而且说我以前和他签的合同也属于劳务合同,就是说公司如果辞掉我的话,我拿不到补偿金。 请教大家,我以前和他签的合同真的是劳务合同吗?我能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呢?我辞职的话,能不能拿到补偿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