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与公安局法医检验所的区别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一、独立性与公正性受到挑战
司法鉴定是科学的实证活动,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的社会角色。而在刑事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内部的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容易导致司法鉴定的暗箱操作,造成司法不公。在司法鉴定中当事人只有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而没有对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回避的权利。而公安内部司法鉴定中心同公安部门同属一个系统,有一定的隶属关系,有可能会互相包庇,难免导致群众对该鉴定机构的信任度下降,影响了法医鉴定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二、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
在刑事鉴定中,程序不规范,不透明,没有有效的考核制度,更没有有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使法医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受到质疑。而且在鉴定程序方面没有统一的规范,鉴定人的随意性较大,有可能使鉴定结论与事实有所出入。
三、检察院与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权难以得到实现
虽然检察院有行驶侦查监督的权利,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有监督检查的权利。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有重大且有明显瑕疵的鉴定结论赋予当事人明确的、法定的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也没有对公安机关应在何期限内给予答复作出具体的规定,势必造成公安机关无期限的拖延,造成被害人家属的无奈与痛苦!
鉴于以上问题的出现,保障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与选择权,维护司法的公正,完善此问题的立法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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