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既然这么讨厌朱安,为什么不离婚,原来是有私心

如题所述

鲁迅的原配夫人朱安是一个非常可怜的人,与鲁迅结婚当日就独守空房,这一辈子无性无爱,没有与鲁迅生下一儿一女,从头到尾只有照顾家里的婆婆。鲁迅把一家人接到北京住后,并没有与朱安同房,而是自己住在前院,朱安就住在中院,两人每天就此擦肩而过,就像陌生人一样,连普通朋友关系都做不到,吃饭的时候也不说话,有时候有些必须要回答朱安的话,鲁迅也只是嗯一声敷衍过去。

日复如此,朱安的心里不免产生一些不好的揣测,因为他知道自己的丈夫是追逐新潮思想的人,反对一切旧式事物,自己与丈夫正是旧式的包办婚姻,她很害怕有一天会被鲁迅休掉。所以有一次,鲁迅的母亲做寿的时候,朱安做出了让人惊讶的举动。

当时家里来了许多客人,朱安穿戴整齐地从房间走出来,跪在地上说:“我来周家已经这么多年了,但是大先生一直都不理我,但我不会离开周家的,生是周家的人,死是周家的鬼,后半生我就侍奉我的婆婆。”说完,朱安就这么走了。

这话一出,虽然一下子让鲁迅觉得有点莫名奇妙,但是因为当时客人众多,却赢得了许多人的同情,大家都觉得朱夫人非常的贤惠,鲁迅应该好好善待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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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4-07
这件事情真的不知道,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为这件事跟我们没有任何关系,是别人的私事,我们不应该打听,打听这个不厚道,不礼貌,不尊重别人。有空余时间的话,不如多家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素质,望一定好自为之。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中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解无效的应视为感情确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且难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难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0)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13)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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